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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一、赠与的任意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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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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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可以附义务吗?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一、附义务的赠与的概念及其特征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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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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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合同争议有哪些解决途径?
解决当事人间的合同争议,有四种可以选择的途径,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解决争议的方式。用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能够便捷地解决争议,省时、省力,又不伤双方当事人的和气,因此提倡解决合同争议首先运用和解或调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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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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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要有权对合同进行干预吗?
有关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合同进行监督,但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对合同进行干预。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对合同的监督应当依法进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以外,都是事后监督,不应当也不必要对所有合同进行事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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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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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进行解释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会因某些事项难以商定而留待日后再订,有时会因未曾考虑到有关情事而漏订条款,有时会由于语句使用不当而使内容矛盾,有时会因用语晦涩而使含义不明,有时会因误解签下不公平条款,有时又会因词不达意而使有关条款与内心真意相差甚远。凡此种种,如果导致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均应通过合同解释加以解决,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明确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而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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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吗?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商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协商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不能选择适用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当事人不能选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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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如何适用法律?
合同法在第八章中对此作了规定。 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项规定的含义是: 1、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对所有合同都有适用, 包括本法没有列名规定的无名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合同; 2、对于分则中有关合同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有关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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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是指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产生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将导致不同的责任后果。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比如供电部门没有按照安全标准供电,或违约中止供电,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再如直销商提供缺陷产品,致买受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等。 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同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是:1.归责原则的区别。前者主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责任构成不同。前者是只要违约虽无损害也要承担责任;后者是无损害事实便无责任。3.责任范围不同。前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而后者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赔偿等;4.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前者如因第三人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应首先对债权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后者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负责。5.诉讼管辖不同,前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或依协议选择前 述两地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后者则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即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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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责任应当如何适用,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1.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为保障债的履行而设定的;预付款是当事人将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其交付是债的履行行为,具有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资助作用。2.定金的数额有法定的最高比例限制,即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而预付款的数额,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于合同标的额没有法定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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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责任有哪些特征,违约金约定的过高或者低于损失时怎么办?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约违约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揽子违约金,也可以仅就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约定单项违 约金。 二、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它使对损失的补偿变得简便迅速,是守约方寻求弥补损失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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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还要付酬吗?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达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达成,有着不确定性,是不以居间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尽管居间人可能做了很多工作,但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仍然不能达成合同的情况是很多的,这就是居间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即付出了大量劳动,也支出了一定费用,但最终委托人与第三人还是没有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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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为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谁承担?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所谓“居间活动的费用”是指居间人为促成合同成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电话费等,居间人从事居间行为一般都要支出一定费用,这类费用通常都包括在居间人收取的佣金中。合同法对“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的规定,与委托合同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都由委托人负担。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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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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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居间人牵线搭桥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如何支付居间费?
经过居间人的居间行为,使委托人与第三人或者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合同必须成立。合同没有成立时,居间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但居间合同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有时就会出现居间人已经进行了居间行为,而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解除了与居间人之间的合同,然后再与居间人介绍的第三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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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欺骗委托人怎么办?
居间人负有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关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义务。有关事项包括相对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产品数量、产品规格等情况。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居间人要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不能为了达到获得佣金的一己之私,而向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欺骗委托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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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或者不提取仓储物的怎么办?
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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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什么责任?
仓储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的性质,或者因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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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变质以及危及到其他货物安全的怎么办?
保管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的情况下,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如果该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还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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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费保管?
消费保管也称为不规则保管,是指保管物为可替代物时,如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保管期间届满由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的保管而言。 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有以下几点不同: 第一,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种类物是相对于特定物而言的,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如标号相同的水泥,相同品牌、规格的电视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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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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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从我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的保管合同的成立来看,我国对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为要件,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保管合同尽管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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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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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人保管财物是否都要支付保管费?
确定保管合同的有偿与无偿,是保管合同的重要问题。我国合同法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依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寄存人和保管人可以约定保管是有偿的,也可以约定保管是无偿的。 约定保管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地点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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