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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也就是说可以将受托事项交给其他人办理。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怎样委托他人替自己办事?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为准。 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例如:一、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二、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三、和解。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保管人对仓储物需要查验吗?
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储期间,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是否有权检查自己的货物? 存货人将货物存置于仓库,有时需要了解仓库堆藏及保管的安全程度与保管行为,保管人根据存货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应当向保管人事先说明该物的性质,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没有说明,保管人在入库验收时,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可以拒收仓储物。保管人发现入库的仓储物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除及时通知存货人外,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咨询律师: 胡骅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合同始生效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除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将保管物在保管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返还寄存人。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根据物权的一般原则,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所有。
咨询律师: 胡骅
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间的,寄存人也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物。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保管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财物,当寄存人认为保管的目的已经实现时,尽管约定的保管期间还未届满,没有必要限制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不管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咨询律师: 胡骅
保管物,法院在扣押保管物后,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以便寄存人及时向法院交涉,或者提供担保以解除保全措施。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除保管物已经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已经被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返还的以外,保管人仍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所谓“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主要指第三人认为该保管物属于他所有而被他人非法占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之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如珠宝等贵重物品等,应当就保管物的性质、数量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在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需要说明的是:第一,这里的寄存货币不属于消费保管,而是要求保管人返还原物。比如客人将金钱交由旅店保管,旅店之主人验收后予以封存,并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轻重应有所区别。 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合同成立。一般来说,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保管凭证对确定保管人与寄存人、保管物的性质和数量、保管的时间和地点等具有重要作用。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保管凭证将是最重要的证据。但给付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也可以不给付保管凭证。
咨询律师: 胡骅
为了提高工程的建设水平、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实施,保护发包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了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作业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 发包人对工程作业的检查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作为工地代表。发包人委派工地代表后,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如何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准备交付给发包人投入使用时,由发包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工程质量实行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所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 支付价款的义务,即按照约定的数额、在约定的地点、按照约定的时间来支付价款。 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最主要的一项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如果价款没有确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出了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者。而且从实际情况看,肢解发包往往与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肢解发包多拿回扣等违法行为有关。因此合同法禁止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至于如何确定是否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如对一幢房屋的供水管线,发包人就不应将其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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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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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宣告死亡的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正常情形法定期限为4年,从失踪人消失的次日起算;特殊情况为2年,即因为以外事故失踪,从失踪之当日起算;因意外事件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难以生还可以直接申请死亡宣告。 例:2003年3月5日甲失踪,那么最早申请甲死亡宣告之日是哪一天? 答:最早申请是2007年3月6日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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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死亡宣告的撤销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撤销死亡宣告不受顺序限制。 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财产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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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3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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