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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 股份转让合同(个人间转让)
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股权转让] 股份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限制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通过上述规定,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 对于所有股东来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该规定目的是为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以及为了使股利分配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任意转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指出黄某未按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已违约在先,但刘某等三人采取极端的手段追讨股份转让款属违法行为,因通过正常的途径主张权利。同时劝解双方既然原来都是朋友合作经营俱乐部,就应本着好和好散的态度解决双方的纠纷。经过司法所的耐心调解,双方于2009年6月10日达成了调解协议,重新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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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 深深宝股份转让争议裁决出炉
三方签署了《深深宝股份转让事宜会议纪要》,汇科公司提出要求协商终止股份转让协议,但农产品和深投控明确表示不同意终止协议,要求汇科公司继续履行协议。 由于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只有提交仲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去年11月7日,汇科公司就该股权转让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交仲裁申请等事宜,12月10日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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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纠纷经典案例
叶姓兄妹二人系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的股东,叶妹所持有80%股权,叶兄持有20%股权,商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2003年5月23日,因商贸公司开发一农贸市场缺乏资金,叶妹找到李妻,要求李姓夫妻共同投资开发农贸市场,初步商定商贸公司由李夫占58%股份,叶姓兄妹占42%股份,李妻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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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在入股a公司后向“皇帝花园”追加投资600万元等。之后,丙丁依约支付了部分转让款。11月,双方在香港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了a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12月,丙丁向“皇帝花园”投资100万元。 1995年1月,丙丁得知甲乙虚构了土地价格,遂停止支付转让款并向某市法院起诉,要求甲乙退回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中对“皇帝花园”项目进行了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价值为390万元。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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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均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有关索赔的费用及支出等),并向对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经法院依法释明,盛影活力公司未申请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认可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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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称由于被告孙学民、徐用清故意隐瞒海天公司的债务,给其造成了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学民、徐用清给付欠款300 704.5元、诉讼期间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损失50 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孙学民、徐用清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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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在收到告知函和通知后,即向湘通公司发出了律师函,就股权无偿赠与行为提出异议,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发出律师函,请求停止办理湘融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曾某以湘通公司为被告、湘融公司、某市经贸委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湘通公司股权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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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缺少主要条款即没约定股权对价,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协议自始对各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故该股权转让无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协议没有对股权约定对价,但在实际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万胜公司先是收取了原告30万元股金,后又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明确了各位股东各自出让给原告的股权比例(合计15%),以上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对原转股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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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发生争执。为此,原告龙福尚诉请法院确认其享有万胜公司15%的股权。 分歧: 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12条规定,有偿合同应当约定价款或报酬。本案中的转股协议缺少主要条款即没约定股权对价,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协议自始对各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故该股权转让无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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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何树华代表玛斯特尔公司与万翔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也是股东会一致通过并授权的结果,且自玛斯特尔公司与万翔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至今,玛斯特尔公司股东亦未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应当可以认定,玛斯特尔公司与万翔实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得到了该公司股东的同意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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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名义股东,其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并非基于“原告转让股权、被告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案情] 1991年初,港商王先生出资60万元挂靠于某集体设立潮阳市骏丰皮革制品厂。2002年,相关政策规定,挂靠集体的企业必须脱钩改制,王先生遂委托厂内包括原告蔡垂志在内的5名工作人员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将企业改为股份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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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原告江桥公司持有8010万股,占总股本的42.63%。依照被告武桥公司章程,该公司应当每年对公司税后利润进行分配。但在此期间,被告武桥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对1992年10月至1993年8月期间红利也未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经调查和计算,在此期间被告武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5415852.06元,原告江桥公司应分得红利9432822.76元(见股东红利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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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 本案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本案中,原、被告作为公司全部股东,经过共同协商,被告以每股为311800元即按原实际投入现金每人损失10000元计算收购二原告的股权,并且订立了《退股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二原告以退股形式,退出公司经营,公司全部由被告接管,这实为股东间的内部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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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被告事后补办了临时土地使用证,但该证使用期限为两年,且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拆除建筑物交回土地,与原告在受让时所了解的该厂与村里签订了三十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使用三十年的预期相距甚远,原告在受让该厂股份后利益无法得到实现,被告的欺诈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的请求应当予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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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批准,因此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5月,a公司未经b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d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c公司,并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a公司获得转让款9600万美元。为使自己免于向b公司承担责任,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b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其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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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归于无效呢?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限制。尽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将导致公司股权全部归被告一人所有,但并不能否定双方所订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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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华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王某与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华某出资30万元购买王某在华徽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双方当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02年10月,华徽公司分红,王某却以股东的身份领走全部红利3万元。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红利,王某以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予以拒绝。华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华徽公司返还红利3万元。 对如何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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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协议签订后,管理公司发现张某、尹某隐瞒了房地产公司大额债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判令原告返还管理公司股权转让费203万元并赔偿损失50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结算报告,确认房地产公司欠建筑公司工程款378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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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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