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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盈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及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27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并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规定其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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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 什么是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核对,查明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结算款项的实有数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否一致,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专门方法。 财产清查是内部牵制制度的一个部分,其目的在于定期确定内部牵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在企业日常工作中,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前提下,可选择范围大小适宜、时机恰当的财产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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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有什么作用
财产清查是检查会计信息系统运行正常与否的有效保证 会计以凭证形式输入资金运动发出的初始信息,经过确认、分类、记录、整理和汇总,最后以财务报表为载体输出供决策之用的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中,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最为重要。 为避免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受主客观因素干扰而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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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分为哪几种
财产清查按不同的标志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分: 1、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二)、按清查时间分: 1、定期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三)按清查的执行单位分: 1、内部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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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的程序
财产清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保证财产清查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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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财产物资账面结存的方法 1.永续盘存制。永续盘存制亦称账面盘存制。采用这种方法,平时对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加数和减少数,都要根据会计凭证连续记入有关账簿,并且随时结出账面余额。 2.实地盘存制。不同于永续盘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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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一般包括三个步骤; (1)成立清查小组。财产清查前成立清查组,负债财产清查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实施清查以前,合理安排清查工作;清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清查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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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包括对财产的实物量清查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人价值清查和核实两部分内容。对实物量的清查,常使用实地点法和技术推算法;对价值量的清查和核对,常使用账面价值法和查询核实法。实地盘点法是通过实地清点或用计量器具确定法。各项财产物资实物数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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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前的准备工作
 财产清查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因此,为了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财产清查之前,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在组织上,应成立清查领导小组。该小组应在企业主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由会计、生产、设备、技术、行政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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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约定,但并不影响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对于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可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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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华闽(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民四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和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1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0}。 法定代表人:{颜1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2}。 法定代表人:{颜1x},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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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由于未收到转让款,他没有义务转让股权。阎某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张某转让股权。而张某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解决 我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首先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见附件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有管辖权,裁定驳回申请;我们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见附件二),要求撤销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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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7-27) 曹本明与汪正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提字第003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本明,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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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案例
给和文虎在三和公司的55%的股份额,双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对协议在古城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后被雪山公证处撤销。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和文虎与杨泽双方自愿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但协议内容是以实物抵偿,而抵偿的实物属三和公司的资产,并非是杨泽的个人资产,故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是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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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 诉请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案例
章程等档案材料上,有王某的名字,但系张某书写。实际上,王某并未向公司出资现金,也未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或交付公司使用。时至起诉,王某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任何事宜,没出席过股东会、董事会,未参加过公司分红等。2007年3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孔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孔某。王某得知后,将张某告上法庭,认为张某侵犯了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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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乙作为股权受让人以转让人甲未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为理由主张对股权转让合同加以撤销,其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未办理股东工商登记变更这一事实是否构成甲在股权转让合同上对乙的欺诈。由此引出的问题是,股东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无直接联系;由此进一步引出的问题是,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与股东工商登记的性质有何不同、其意义如何。 一、股东登记变更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间没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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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纷繁复杂,其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将重点分析股东出资瑕疵状态下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原则及其审判思路。 一、认定原则 (一)妥善把握商法规则和民法规则的衔接适用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而特别法的适用应当优于一般法。因此,凡涉及商事活动的法律适用,首先考虑适用商法规则,如果商法未作规定,则依照民法规则补充适用的原则,适用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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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只要符合该条的要求,原则上也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不过假设出资转让协议履行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减少为一人,也就是协议中的受让人将拥有公司的全部出资,则此时出资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不尽一致。究其个中缘由,主要是考虑到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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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无偿转让主要指因公司股东赠与、继承、夫妻分割财产等情形而使公司股权主体发生变动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张股权转让无效一般多因股权交易转让合同。纠纷形成的事由多为:出资未到位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未履行股东同意手续;转让股权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后成为一人公司;股权转让违反了公司章程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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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资凝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第c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炳利,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邱安,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中路195号。 上诉人北京蓝资凝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蓝资凝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邱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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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2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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