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公司资产管理 > 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 财产权基本问题考辨
道出“财产是人摆脱纯粹主观性的存在”这一历史绝唱,慷慨激昂者发出“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哪有权利治身”这一千古天问。形而上的理论思辨,形而下的制度关照,有关财产权的理论和制度资源足以把我们沉没。我们还能做什么?归纳、推演、深化、应用,这是我们目前可以做的工作,也是我们写作本文的基本思路。 在法学传统话语中,财产权一般指私有财产权,公共财产权问题较少涉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重点不在于案情本身,而在于引起收养关系解除的原因。本来,小惠的奶奶出于一片好心,为让这个早年丧父的孙女将来有一个更好的发展条件,决定给她10万元钱,但是,没想到引发了两个儿媳之间的一场收养解除风波。 仔细分析起来,捐赠本不是风波引发的原因,小惠养父母或生母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错误理解才是风波发生的根本原因。
咨询律师: 胡骅
[财产清查] 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
事物作为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就无从发生,也无法存在。〔1〕 物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基于社会生产方式和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物的范围和法律意义存在着差异。在民法发展过程中,最初只有动产才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早期罗马的“克里维特”所有制,保留着土地公有的外壳,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妻子、儿子、奴隶、牲畜以及世袭住宅。这些东西在当时的人们看来是重要的财产,因此才作为个人财产权的客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财产清查] 记名财产权属认定问题
第一部分 对记名财产进行权属认定的原因 "记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记载姓名,表明权利或责任的所在" 。从词义学的角度讲,本题显属悖论,财产既已"记名",其权利"所在"应已"表明",无再行认定之理。财产"记名",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现就是物权法中的登记公示行为,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登记公示行为具有确认权利归属的推定效力,故在法律的层面上,似也无对记名财产权属另行认定之必要。
咨询律师: 胡骅
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权保护条款,似乎已经成为学界的一个共识,并且,有种种迹象表明,在明年的宪法修正立法中,这一条款很可能真正入宪;尽管该条款将如何写,我们目前尚不得而知——其实,这样重大的问题,理应进行更为公开、透明的政治与法律技术层面上的公共辩论。 暂且不讨论这个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财产清查] 财产权及其哲学基础
财产及财产权观念,是人类文明最古老的信条之一。这种观念在我们社会里已经根深蒂固,甚至成为了西方人生活中的一种深刻社会信仰。本文围绕财产权,考察了几个基本范畴,同时介绍和评析了几种近现代的主要哲学思想。 一、财产、财产权及私有财产权 1.财产 财产是属于某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的总称。除动产、不动产以外,它还包括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仅指资产(积极财产),不过有时也包括负债(消极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社会治理模式中,家庭伦理、家族治理便受到较大的重视,甚至衍生出许多皇权政治的理论基础。同样的逻辑起点,古希腊和古罗马社会延续下来,西方国家享有主权的理论,实际上建立在私有财产权利理论之上;而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主权自然也是要受到限制的,不是因为权力(power),而是源于个人私权的基础与理性所赋予的克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产理论与实践最鲜明的标志,就是形成了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二元并存的财产权格局。我国宪法在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种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共同发展的二元财产权格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一、我国私有财产制度演变历程 传统社会主义理论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
咨询律师: 胡骅
财产权制度是民法的基石。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民法各项财产权制度的研究有了很大进展,但从宽泛意义上的财产权角度进行整体的、系统的研究,还未引起足够重视,这对我国民法的完善是不利的。基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拟从物、财产和财产权概念入手,分析大陆法系财产法理论的几个误区,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两大法系财产权制度的比较和评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财产清查] 财产权竞存的处理规则
丙的抵押权无法全部实现。此时,乙、丙的抵押权即构成竞存。由于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具有共容性,财产权的竞存实质上都是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的权利竞存。 数人的财产权竞存时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并无统一规定,学理上亦未提出一套普适的处理规则。在传统上,有平等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种解决思路。
咨询律师: 胡骅
财产权是社会调节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通过法律而“硬化”的、排他的占有关系和权力。财产权规范主体的占有行为,形成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秩序。财产权制度对于分工高度发展和社会生活高度复杂化的现代市场经济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工资性收入,足以过上体面的小康生活。那些劳什子的财产性收入,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动听,做起来真的不一定大多数人能有。我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忠实拥护者,更是增加居民工资性收入的积极呼吁者。减免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不被过多征收和拖欠,这比喊什么漂亮的口号都实际得多。
咨询律师: 胡骅
财产性收入,积累财富。 法国: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房地产投资 在法国,要想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购买房产出租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法国家庭自有房的比例不到60%,其房屋租赁市场十分完善。法国政府历来鼓励私人购房用于出租,以缓解大城市中的住房压力。税法规定,房东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可以在其报税总收入中以相同金额扣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方面和 发展 趋势,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财产,由于产权主体不清晰,产权 内容 不明确,致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难以确保和增加。因此,要以土地产权清晰为着眼点,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土地财产性收入,指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或土地经营使用权经流转后而得到的相应补偿和收益。 关键词:土地财产性收入;土地产权
咨询律师: 胡骅
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阶段,农民增收途径逐步由增加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等要素投入转向增加技术和资本等要素投入。农民若要增加资本要素投入无疑需要增加财产性收入,但目前大多数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还很少,财产性收入增长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这不仅是今后农民持续增收工作的难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昨从市农办获悉,我市农村居民上年纯收入已达12403元,增幅为10%,总额位居全省第二。而在工资、经营、财产、转移的四大收入“板块”中,财产性收入同比增长14.1%。“富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农民‘分红’增加,这块收入自然‘水涨船高’!”市农办有关负责人说。 自2008年新安街道以“房权换股权”组建富民物业合作社以来,以资金、劳务、物业等为主要特征“入股”的各类富民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咨询律师: 胡骅
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指包括居民以资金储蓄、借贷入股以及财产营运、租赁中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收入。 相关知识: 城镇居民家庭财产与财产性收入的特点及值得关注的问题 1.财产性收入比重过低。 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虽然近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较快,但比重还非常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财产性收入,通俗点说,就是以“钱”生钱。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省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又面临怎样的新形势呢? 财产性收入未成为居民收入增长主体 据统计,2008年,山东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 346.9元,比 1989年增加334.78元,年均增长19.4%。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纯收入为163.93元,比 1978年增加157.
咨询律师: 胡骅
[财产清查] 什么是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就是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如何让更多公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在制度层面上有许多工作可做: 创新金融管理体系,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强化对现有投资理财渠道的监管以及交易方式的规范。当下,小股东的利益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缺乏集团诉讼等民事赔偿机制,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尚未建立起来。同时,中国股市仍然没有完全融入国际资本市场体系,没有一家海外公司要求到a股市场来上市。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股权转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