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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性质时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股东大会不能对外代表公司,对内亦不能执行公司业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股东,审议,监事,职权,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哪些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咨询律师: 胡骅
股东,大会,召开,公司,情形,人数
咨询律师: 胡骅
股东大会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机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的30日前通知记名股票的股东。通知中应写明股东大会会议将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等。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首先在于股东大会是否依法召开,其次是所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予以公告。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不影响股东大会的依法召开和依法作出决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有独资公司] 中国中央企业名单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所公布的信息[3]
咨询律师: 胡骅
[国有独资公司] 中央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的争议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经营惨淡,2/3以上的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国企改革,对当时的政府来说,是“最为难啃的骨头”。从1997年开始,为了实现国企三年脱困,国家除了要求在国企领域本身进行改革外,还出台了多项配套措施来剥离国企的负担。为了拯救国有企业,包括国家的注资、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的融资、债转股、中央储备金、贴息贷款,国家花了2万多个亿——这在当时简直是一个天文数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有独资公司] 中央企业数量的变化
早在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之初,国务院国资委所管理的央企数量是196家,经过重组,至2006年年末,减少至161家。同年,国资委发布指导意见,要求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明确到2010年,央企将调整至80至100家。 中央企业的调整 2009年5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公告称
咨询律师: 胡骅
[国有独资公司] 中央企业分类
广义的中央企业包括三类: 一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企业,从经济作用上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如军工、电信、电力、水务;提供自然垄断产品的,如石油、天然气、矿产;提供竞争性产品的,如一般工业、建筑、贸易等; 二是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企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有独资公司] 什么是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的有关情况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目前,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率约占30%左右。中央企业是我国国企的主力军。在我国,按国有资产的用途,可以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在经营性资产中,按政府的管理权限,可以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
咨询律师: 胡骅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人民东路国信大厦22—23层。 负责人:菜永进,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瞿韶军,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跃君,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幸福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道明,该公司董事长。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咨询律师: 刘波
发布日期:2003-05-12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下发以后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列入下放管理层级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审批项目”实施后,有关政策和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凡符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条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本通知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报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审批后,应按月将审批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在办理上述审批过程中,遇有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对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的审批工作进行检查、督
咨询律师: 刘波
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对不属于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转让股份的面值,税率为4‰。 三、凡属于第一条范围内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由企业(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按所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的要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9]357号 各征收、稽查分局,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转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刘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颁布时间:2010-2-2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企业或单位报送审批的条件和必备文件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给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单位)按下列要求提出申请报告: (一)转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 (二)受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大地税发[1997]第48号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6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铁路局及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189号)精神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设立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9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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