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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流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文件,现发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咨询文件》,对本咨询文件有意见的人士将意见于2001年1月8日之前邮至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6号中国证监会“可转债意见箱”(邮编100032),或发电子邮件至(csrcipo@163bj.com)。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陕西省计委 发布文号: 最近,省计委就我省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问题与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我省上市公司的“壳化”(指公司上市后不具备从二级市场再融资的条件和资格)现象比较严重,整体经营业绩下滑、资本扩张能力明显趋弱。在当前二板市场暂不出台,主板市场上市更加严格的情况下,如何利用好上市公司现有资源,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显得更加重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为加强上市公司信息网上披露工作,便于投资者及时、完整地获取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现就上市公司章程、配股说明书及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备查文件的上网披露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
咨询律师: 胡骅
到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应当载明的内容,无须载入到香港以外的其他地区或者国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 《必备条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获得批准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不符合《必备条款》规定要求的,有关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年会上,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第28号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 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指导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协助公司董、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临时报告,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为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提升上市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05年4月20日之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0]43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报送材料标准格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申请材料”字样
咨询律师: 胡骅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中国证监会令第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1、本次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  为了配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于2002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对收购业务的委托申报和股份结算事宜进行了公告,现就实施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资金结算事宜补充公告如下:  一、在股份结算接口规范的股份结算信息库sjsgf.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6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企[2001]65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近日通知要求,现对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所《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必须就自己是否完全独立作出明确声明,董事会对财务顾问是否独立也要发表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上字(1996)26号 为规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必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各指定报刊不得刊登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2001]46号 为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发布施行。1996年12月2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设立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0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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