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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2 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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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变动行为。 第三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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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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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重庆市市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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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是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所有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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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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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国有资产评估原则
等与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必须占有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全部信息资料。要了解待评估的国家资产使用单位的独立法人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评估的立项通知书、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购置时间、折旧年限、同类资产的物价变动等;另外还要根据委托书所列资产的范围逐项进行实地盘点,核查账目是否一致。总之,评估人必须尽职尽力,通过各种手段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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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要公正、合理,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性。资产评估工作中所运用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评估工作开始之前,要对评估对象进行清查盘点,对资产的现状和质量,应严明验证,务求真实、完整。 2.科学性。资产评估的目的、对象、要求,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手段、 标准,制订科学的评估方案,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合理。 3.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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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2001〕15号 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项怀诚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管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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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现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鹏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加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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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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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指调整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管理体制、国有资产收益和处分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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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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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作出了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职责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重大决策。为了贯彻落实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国务院新近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十六大报告及《条例》确立了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国资管理新体制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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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中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本身的自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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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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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国资委主要归并了原来三个部委的职能:一是中央企业工委的全部职能;二是国家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等几个职能;三是财政部的一部分职能,例如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资产的登记、处置等。此外,劳动部负责的工资总额的管理将来也可能并入国资委。“两会”以后,首先要做的可能是中编办为国资委定编制、定职能、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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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报告。 2、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3、上级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同意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意见。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 (二)补充材料(可选件)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2、各级科委颁发的科技企业证书。 3、市总工会批准成立的批文。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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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开展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推动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去年十二月二十日由市国资办转发了我办拟定的《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对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集体企业的产权主体为联合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劳动群众和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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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资产评估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 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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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2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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