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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管理人的基本职责: a、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c、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d、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e、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f、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g、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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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重整制度的基本特征
从重整制度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重整制度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复兴法的结合,社会利益与私权保护相调和的产物,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程序启动主体多元 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中,程序的启动主体只包括债权人及债务人。与此相对而言,重整程序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甚至董事会也在一些国家、地区的立法上也获得了重整申请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82条即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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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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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内完全参加本市各类社会劳动保险的改组、转制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因生产经营变化,出现富余职工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有关职工的安置
咨询律师: 胡骅
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理论与实务界普遍认为,企业法人如被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撤销或因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以及在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企业的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具备,依法可以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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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国土房法[2007]26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房屋土地查封协助执行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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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识记要点: 1.一旦债务人(注意称呼)被法院宣告破产,就意味着破产案件无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不可避免地陷入破产倒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被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caichan)称之为破产财产(cai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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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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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有关公司清算的法规是什么呢?其有包括什么内容呢?接下了为你带来新公司法中有关公司清算问题的法规,包括第一百八十五条到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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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公司法之公司清算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清算的相关法规有哪些,本文专家将为您详细解读公司法中公司清算的一系列法规。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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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组公告】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还要按照《公司法》履行通知、公告、备案等程序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2)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即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这是法定责任,债权人起诉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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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新公司法:公司的清算
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由此可知公司的清算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公司的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发生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前文已经指出,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情形。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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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概述
这是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所有权的确认,即界定国有资产范围。它包括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国家资金投入、接受馈赠等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及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在实际经济生活的产权界定中,一般根据资产的投资来源界定,即按照各种经济成分“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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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这里讲的产权,与会计上讲的产权也不完全相同。会计上讲的产权是指企业的资产中扣除企业全部负债以后的剩余权益,即是指企业的净资产,是所有权的概念。而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讲的产权,除了包括所有权的意思外,还包括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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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讲的产权,除了包括所有权的意思外,还包括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一、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是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所有权的确认,即界定国有资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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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份制的企业,主要存在着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国家股权代表机构多元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究竟由哪个机构负责并不明确,股利的收取、配股资金的筹集、股票的转让等由谁承担也不明确。原因是国有资产产权主体虚置;二是股份制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产生仍沿用了旧的企业干部管理体制;三是这种人事权受到政府侵犯的企业不可能是真正自主经营的企业,这也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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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什么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国资)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而组织进行的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它揭示了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其结果是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二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对国家取得所有权和授予企业、单位经营使用权的两方面同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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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是指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属本级管理并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其它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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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12月5日 国资综字(1990)第66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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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6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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