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法规]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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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公司法法规]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号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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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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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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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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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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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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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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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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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全面统计中央企业伤亡事故情况,科学分析、预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促进中央企业安全发展,现就加强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充分认识加强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伤亡事故统计是安全生产重要的基础工作,做好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全面、科学的信息支持,是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加强领导,落实统计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做好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和报送中央企业的伤亡事故。 二、 明确统计范围,全面统计中央企业伤亡事故 凡是中央独资企业、中央控股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占股份在50%以上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火灾事故,以交通运输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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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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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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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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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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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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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如何完善公司治理
在欧洲,欧盟要求前东欧国家的企业必须改革公司治理,特别是提高审计质量,增加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加入欧盟。 “亚洲国家的企业,在公司治理上如果不做根本性的改革,任何管理技能的提升与科技实力的发展,都不足以让亚洲企业在国际舞台立足”,这是标准普尔公司调查后得出的结论。 在公司治理上做进一步改革,同样是中国企业肩负的重任。总体上看,完善公司治理,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需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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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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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法释〔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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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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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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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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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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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