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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简介
股东代表诉讼简介       股东因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行为侵害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仇少明律师介绍,大多数股东不再事必躬亲从事公司日常经营,而将公司的运营管理委托给职业经理人员,已经成为现代公司制度运作的主要趋势;在股东内部的关系上
咨询律师: 刘波
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不是别人,正是公司控股股东。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东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受侵占资金189.44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只要股东起诉时具备股东资格即可,理由是侵权行为的情况比较复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有时也难以界定,有的甚至具有持续性。如果规定当时持股,其程序性审查需要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加大司法成本,不利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时还应注意股东资格对原告主体的限制。在诉讼中,原告股东可能会因各种原因丧失股东资格,继受股东地位的人也不当然可以继受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地位,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当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追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在我国实践中,对诉讼主体问题,各地法院的操作不一,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处于一种司法无序状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工商部门未经罚款程序直接进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程序,因此,陈某以工商部门程序违法为由,以自己名义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而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于自己的利益和目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股东代表诉讼] 企业股东姓名权纠纷诉讼
企业的股东之间、高层管理者之间相互盗用姓名的现象较为普遍,容易引发有关的法律纠纷。 就本案而言,是公司董事之间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权的问题,仅属于内部行为,不会对外部的第三人利益产生不良影响,并且被盗用姓名的董事亦应当明知该侵害行为的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因此本案中应以b董事为被告,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对公司的诉求。
咨询律师: 胡骅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权益诉讼
并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11、下列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议决议: (一)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股东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 12、股东主张撤销股东会议决议,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可能,为了让公司的意思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最大程度维护有限公司股东的利益,调解协议除了由董事会代表公司表示同意外,还应当由公司中除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在公司和股东全体均同意且调解协议没有其他违法事由时,法院才能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也才能相应地制作民事调解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
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公司机关成员(如大股东、董事、经理)责任或保护公司利益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提起代位诉讼应符合如下要求: 1.提起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股东,且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即具备股东资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诉讼的情形主要有:请求支付已经合法宣布的股利的诉讼;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和有关记录的诉讼;要求保护新股认购优先权的诉讼;对妨碍行使表决权提起的诉讼;因违反股东之间的协议提起的诉讼;对股东转让股份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等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联营、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的一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或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第三人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则对于公司内部雇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往往会涉及到与劳动争议竞合的问题,对这种情况下的相关程序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诉讼的类型
根据2005年修改通过的《公司法》,将公司诉讼类型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使用。 一、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 1、股权确权诉讼 (1)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诉讼; (2)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诉讼; (3)股东要求公司将其记载在在股东名册的诉讼; (4)隐名股东请求确认基股东资格诉讼; 2、股东权行使诉讼 (5)股东知情权诉讼; (6)股东表决权诉讼 (7)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
咨询律师: 刘波
[股东代表诉讼]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问题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问题     1、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时持有并持续持有公司股份(另一种意见是: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前6个月持续持有公司股份);   (二)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应不少于1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累计应不少于1%;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这种分离不仅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而且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的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彻底分离。⑥但实践中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从而造成人格混同的情形比较严重,公司虽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但公司的人格只有象征意义,实际已被股东控制。
咨询律师: 刘波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在英美法中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它作为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一种完善和发展,已被大多数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公司法普遍认可并广泛应用。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公司法中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目前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 在美国经典判例中,公司人格否认被具体描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在没有相反的充分理由出现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派生诉讼
指行使诉权的公司董事、监事拒绝或怠于维护公司利益,股东代行公司的权利,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侵害公司利益当事人的诉讼。通常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是由大股东或委派的董事担任的,大股东能够牢牢的控制公司,而且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长(执行董事),就会出现起诉的被告同时又兼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角色集中于一人,这就是“人无法咬自己的鼻子”的逻辑在公司诉讼实践中的表现。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股东直接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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