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
新公司法增加股东代表诉讼
修订后的《公司法》,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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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由于股东诉权派生于公司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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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
了作为股东之一的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依法行使代位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第一被告对尚欠第二被告的款项无异议,第一被告应将欠款支付给第二被告。 解说: 本案是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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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之比较研究
统一使用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自我国公司法起草、颁布以来,学界对股东代表诉讼多有探讨,然鲜有对各国代表诉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者,本文拟对英、美、日、台等国家和地区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股东代表诉讼所涉及的法学理论问题和实践中的操作程序,并对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提出建议,试图建构起中国自己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各国(地区)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英美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肇始于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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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地位和作用(上)——以美国特别诉讼委员会
会通过调查分析,认为继续诉讼将损害公司的最佳利益时,董事会的这一决定是否可以作为一种经营判断,受到司法的尊重?或者说法院是否应该完全无视董事会提出的终止诉讼的请求,而进入实质性的审理?本文以80年代以后,美国公司董事会及其设置的特别诉讼委员会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权限与作用为中心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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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提起哪些诉讼
股东可以提起哪些诉讼 (一)股东与股东的诉讼。如股东因告公司其他股东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不履行对公司的管理义务和清算义务等而产生的诉讼;另对公司一方股东排斥另一方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诉讼,也应属于股东告股东的诉讼。对此类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尚不够明确和全面,只是在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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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期盼有大作为 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2005年12月30日在沪表示,最高院将研究出台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权益诉讼等方面的司法解释。 股东代表诉讼制,又被称作代位诉讼。简言之,就是当公司权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未 能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时,由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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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立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
根据1991年5月2日《日美结构协议》对第267条和第268条之2进行了修正;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亦仿美日立法于第214条和第215条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 但是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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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份公司的股东由于取得股份和出售股份都比较容易,为了防止滥诉,新公司法在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两个方面给予限制性规定。美国的某些州公司立法还规定了股东同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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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
的规定依然过于原则化、概括化,无论是概念的解释,还是程序的操作,都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 [8]在《公司法》修订之前,我国各地法院在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后处理方式各异。 [9]在《公司法》修订之后,各地法院在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时也存在一定的分歧。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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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诉讼与股权保护
股东诉讼作为公司法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近三百年的发展与完善,迄今已为各国公司法普遍接受。 股东诉讼一般被分为直接诉讼(direct action,individual action)与派生诉讼(derivative action)。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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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原因标准
应当是公司股东认为其共益权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起代表诉讼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是少数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权利的前提,公司利益未受损害,则公司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亦不得成为派生诉讼的对象。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一般应以损害实际发生为条件,对可能发生的损害一般不应准许其行使派生诉讼权,否则有司法过于干涉公司经营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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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主体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当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追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在我国实践中,对诉讼主体问题,各地法院的操作不一,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处于一种司法无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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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和功能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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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
股东代表诉讼是新型公司纠纷案件,与传统诉讼案件有很大的区别,对这类案件的立案审查也有很大的不同。 一、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类别的审查 通常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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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概述
股东代表诉讼的定义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2006年我国新《公司法》的出台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在法定权力上极大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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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审理中的其他程序问题
接目的,只是在公司怠于主张权利或者拒绝主张权利时,股东才提起代表诉讼。所以,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以及其他商事主体对公司负有违约之债或者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向责任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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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失信大股东与公司高管的克星
又规定了例外情形。根据该法第152条第3款之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适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股东可以代表公司状告公司高管和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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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如何成为维权利器
近日,国内涉案金额最大的股东代表诉讼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这也是中国期货业首例股东代表诉讼案,两位小股东原告一审胜诉。距离上诉截止期限尚有时日,该案最后结果如何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围绕一审所反映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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