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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 国际融资有哪些特点
国际融资是指通过国际金融市场来筹集企业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中长期资金。目的是进入资金成本更优惠的市场,扩大企业发展资金的可获取性,降低资金成本。国际融资有哪些特点呢?若有关于欠债不还法律咨询问题,请到法律咨询吧或通过在线法律免费咨询获得解答。 融资作为建立在信贷基础上的借贷行为,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偿还性, 二是增值性。 国际融资新的特点: 第一,国际融资风险更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交易再度活跃。 总之,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的交易行为虽然受到海外母公司负面消息的间歇性冲击,但主要还是受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体现出本土化特征和独立性。 金融危机期间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交易情况 根据受金融危机影响程度、衍生产品业务开展情况等不同条件。
咨询律师: 刘波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通过各种管道向灾区捐款。在此次捐款中,一向自称高度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外资企业,尤其是那些投资中国内地银行业的外资企业,在享受了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和最近一轮牛市带来的收益之后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国际融资] 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即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具体有如下两类: 一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代表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的工作范围是: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等非赢利性活动,不得开展任何之际赢利的业务。在华设立代表处,是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必须走的一个步骤。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背景设立了第一家外资银行的代表处。 二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
咨询律师: 刘波
如将该因素纳入考虑,外资实际资产份额应当显著提升。 而且,外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较高,这一方面体现为外资金融机构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某些利润丰厚的高端业务领域占有明显的优势,另一方面体现为外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例较低。 目前外资在中国金融服务业市场已经站住了脚,而且面临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环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外汇局批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外,金融机构其他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短期外债指标控制的范围; 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由该法人机构通过注册的分局(外汇管理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承继原短期外债管理行或境内所有分行的短期外债指标; 除境内外资银行外,其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
咨询律师: 刘波
序号项 目内 容 1项目名称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核准 2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3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4文件编号 5事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2、《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中国国家计委外资司有关负责人10日表示,中国将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调控,其基本原则是既有利于外债总量控制,也方便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境内外汇贷款业务。 ^据《香港商报》2月11日报道,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针对近年来外资金融机构外债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中国已就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和防范外债风险作出了因应。
咨询律师: 刘波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优化中资金融机构资本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已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适用本办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中国银监会昨日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境外金融机构可以作为境内信托公司的出资人,但单个境外机构投资信托公司股权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两家。
咨询律师: 刘波
中国银监会3月22日发布《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报告》,表示继续支持外资银行直接在华设立机构,同时完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的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银行。 银监会明确表示,鼓励外国银行在华设立法人银行。 报告说:“为促进外资银行全面发展,保护中国公众存款人的利益,顺应国际银行业发展趋势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所属行业] s外资企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文号] [发布日期] 1991-06-11 [生效日期] 1991-06-11 [废止日期] 无 [阅读次数] 304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第一条 为提高对在粤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费用偿还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付汇管理办法》、《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广东省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费用偿还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贷款”是指营业地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银发[1996]第425号 1996年12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国务院已同意在上海浦东进行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允许设在浦东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经批准后从事人民币业务。设在浦西的外资金融机构若申请在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须将其分行迁址浦东,可在浦西保留一家属于浦东分行的支行。 请你行按此原则并《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本细则第十八条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拟设机构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对拟设机构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咨询律师: 刘波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 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熟悉并遵守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二) 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 无不良记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 有犯罪记录的; (二) 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的
咨询律师: 刘波
的比例,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单个计算,每季按月末平均余额考核。 中国银监会根据外资法人机构的风险状况,可以对其资本充足率提出特别要求。 第七十条 《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三) 外国银行应提交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四)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银监会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其申请的决定。
咨询律师: 刘波

国际租赁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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