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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商独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1991年1月2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 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独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保障独资企业和中方干部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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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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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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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受有关优惠。 第三条 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 第四条 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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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 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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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和征免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综合批准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监一特[1991]153号 各局、处级海关: 在今年七月召开的全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工作座谈会期间,与会代表就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和征免税方面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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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做好我市外资银行劳动管理工作的请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外国银行在我国一些地区设立分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按外资企业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属于独立的法人。这类企业除金融业务有其特殊性外,在经济类型上与外资企业无本质区别。因此,对这类企业的劳动管理应按照我国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执行,并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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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规,联系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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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6〕外经贸法函字第66号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津经贸资管字(1996)第172号文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四条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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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中银信(1996)21号 中银信(199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更好地适应 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的需要,现将总行制订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下发各分行,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提高贷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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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2006年3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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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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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0月23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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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外资企业的外方人员签证的几项规定
发布部门: 公安部 一、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补偿贸易、租赁贸易以及外国捐赠项目等各种形式利用外资的单位,根据已审定的合同(或协议、协定,下同)的需要,给外方的外国籍工作人员(包括他们的外籍家属,下同)签发居留签证或居留证,居留期在半年至一年的,发居留签证;超过一年的可按实际需要发居留证,居留证的有效期限一般可在三年之内,特殊需要的,最长不超过五年。为了掌握情况,每年缴验一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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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 第6号 现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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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江苏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便利外商在本省投资兴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省境内土地(包括陆地、滩涂、水面),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选址,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部门,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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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2000]外经贸资发第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改进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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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发布部门: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1986]外经贸资字第01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市、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吸收外商投资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外商在我国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日益增多,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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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向外资企业学管理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经贸企改[2003]827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商贸局: 为了在全省营造重视管理、加强管理的氛围,推动企业管理创新,决定开展向外资企业学管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向外资企业学管理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竞争的发展,我省企业管理水平总体上得到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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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办法
发布部门:天津市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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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修正)(已废止)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2月21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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