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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
咨询律师: 刘波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咨询律师: 刘波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2、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不过30家的,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咨询律师: 刘波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2、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2004年12月11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咨询律师: 刘波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1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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