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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多卖”怎么办?
张某问:我在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单元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及其他所有购房户都按约给付了大部分房款,该工程已于2005年5月18日峻工但未交付。后了解开发商在我购买的这套房子后又把该套房子卖给了刘某,另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由于开发商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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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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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退房?
房屋入住后发现一系列质量问题,如不隔音、屋内有异味持久不散、墙皮脱落、屋内漏水、墙体开裂等。遇到这种情况所有权人能否要求退房? (1)所有权人可以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在保修期限内,与开发商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责任,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房屋出现的永久性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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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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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王自刚:婚前购买并按揭贷款的房屋如何分割
a在2004年8月首付了10万元按揭购买了房屋,取得了房产证。在2005年,他与b小姐结婚,婚后是a一人清偿了全部贷款。双方离婚时商议房产分割时,a认为这套房子实际上是自己一人支付的,b小姐却认为贷款部分是婚后偿还的,自己也应该有份。 律师解析: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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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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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方擅自改变房屋面积的应该如何处理
只要有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都可以承担测绘业务。如果购房者觉得所购房屋面积不合理,自己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测量面积,作为与开发商交涉的法律依据。 四、经有关部门测量确认面积存在误差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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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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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一房二卖纠纷
一房二卖纠纷当中,有三种不同的情形: 1、两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 在此种纠纷中所买卖的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两买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这时两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均为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平等原则,两买人地位是平等无先后顺序的,即是说出卖人可选择其中任一一人与其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审判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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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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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和要求赔偿损失?
网友: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和要求赔偿损失? 乐音果律师: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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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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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面积与约定的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网友:房屋交付面积与约定的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乐音果律师: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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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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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的交付?
什么是房屋的交付? 律师回复: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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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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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楼房坍塌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汶川地震楼房坍塌是当前大家谈论较多的话题,主要谈论工程质量问题,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现仅就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针对建设单位提供不合格的建材,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等致使楼房质量不合格引发楼毁人亡事件,刑法专门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以整顿建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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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以下情况是否属一房两卖?
北京资深房产律师,赵律师(咨询电话:138 1013 5536),中国房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电视台cctv-12《法律讲堂》栏目主讲人,专家型房产律师专业提供房屋买卖咨询、房屋买卖纠纷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办公地址:朝阳路中国第一商城a座30 d(京广桥东 500米),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http://www.law-ssc.com/。面谈请预约。房产专业博客:http://hi.baidu.com/bjhy1 问:本人半年前指定购买一小区内9#楼7号汽车库,合同上书写为"007"号车库(从东到西数为第七个车库),车库面积为35.17平米,价格109000元,今领房时发现该车库已被他人买走并使用,后发现该已使用车库实际面积为40平米,价格为124000元,开发商说他们内部编号此车库为"009",我合同上的"007"号车库为该楼从东到西第5个车库,即5号车库,开发商承认当时因内部编号与实际车库号不一致而导致上述问题发生 答:如果合同书的内容与你说的一致,开发商就是一房二卖,对方违约。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并查清车库是否进行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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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卖房委托手续?
房屋转让办理过户手续时,产权共有人必须全部亲临现场,如果产权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可以委托另外的产权人或非产权人办理过户手续。委托手续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一个产权人委托另外的产权人或非产权人办理该手续,这种情况多数是该产权人长期在异地工作或出差在异地,或在国外工作。这种情况,该产权人可以在他当地一公证机关办理,委托书必须在公证处办理才有法律效力,办理时须出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在公证上要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出售房屋的详细地址,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方才有效。 另一种情况是产权共有人共同委托第三者办理售房的全部手续,这种情况须要产权共有人全部及受托人一起在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书,产权共有人须带上产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受托人须带上身份证即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注明上一种情况要求注明之外还要注明该产权人系夫妻关系。公证书办理完后受托人持公证书、产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产权共有人结婚证复印件,受托人自己身份证原件,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在房屋所属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北京资深房产律师,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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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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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假冒的房屋产权证?
ttp://hi.baidu.com/bjhy1 建设部会同有关部委出台《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严格规定: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等房屋权属证书将统一由建设部监制,承印产权证的印刷企业应是已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该印刷企业经建设部确定后,须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此举将有效防止假冒房产证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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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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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房屋产权如何认定?
近年来,由于国内房价的飚升, 离婚 涉及的 房产分割 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我国《 婚姻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本站徐晓洁律师作如下总结: 如何认定房屋权属,关键是以下几点因素:1、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以及首付款的时间;2、结婚时间是在于房产证的时间和领结婚证的时间; 3、房产证上的名字。 一、结婚登记前购房、办理产证的; a、结婚登记前签订购房合同,房款已经全额付清,则该套 房产 为个人婚前财产, 离婚 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b、结婚登记前仅签订合同,婚后付全款或是婚后付首付款办理贷款支付的,则该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结婚登记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办理贷款支付, 房产权 证上为一方名字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 时可以要求进行 财产分割 。 d、结婚登记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办理贷款支付, 房产权 证上写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则该房产本身为对方家庭共同财产,按揭款要看具体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贷款人仅仅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为贷款人参与还贷(需要有银行还款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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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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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流程
开发商交房的法定要件: 1.开发商应当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 报告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根据建委2006年有关《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规定,开发商交房时应当提供分行验收表。 2.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规定:开发商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上述两书。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二、开发商交房约定条件: 1、依据购房合同,开产商在交房时,应当实现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2、房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三、验房: 第一步:核对房屋,检查入住的房屋是否是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如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入住前要向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提出,重新核对并进行更换。 第二步:检验房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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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房给二奶,妻子能否要回?
李某开了一家私人企业,罗某在该企业当会计,李罗两人很快成为情人关系,李某用30万元现金给罗买了套房子。陈某知道此事后,认为这3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李某无权单独处分,要求罗某返还。罗某则认为这钱是李某自愿送给他的,因此不愿意返还,遂诉至法院。 对此案的处理存在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30万元钱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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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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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共有人能否优先购买?
共有房屋是指房屋不仅属于一方所有,而是几个人共同对房屋享有所有权,都能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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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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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原因可以导致公民房屋所有权的丧失?
公民房屋所有权的丧失是指某种法律事实致使公民房屋所有权丧失或房屋与原所有人相脱离。公民房屋所有权丧失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房屋消灭。例如房屋自然倒塌,或因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灭失,公民即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2、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房屋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出卖、赠与、交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原房屋所有人即丧失了房屋所有权。 3、房屋的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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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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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城市私房所有权的登记、变更和转移时,须提交哪些证件?
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在办理确认、变更、转移私房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交以下证件: (1)新造、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2)购买的房屋,肱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3)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4)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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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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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民的私房所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应怎样保护?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公民的私有房屋所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房屋所有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保护,依法保障公民对自己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公民可以根据房屋所有权所受侵害的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几种保护方法: 1、确认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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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