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房地产 > 其它房产知识 > 房地产法规
职工和单位有特殊约定,调离单位后房屋归属按约定处理 【案情】 1999年2月,甲某所在单位乙公司进行房改,甲某以标准价购买 了一套住房,并向单位交纳了全额购房款。由于公司的要求,在购房时甲与乙 公司签订了一项附加协议,内容是自拿到房产证之日起,甲须在公司工作满10年,方可取得房屋自主权,否则应当办理退房手续。2000年1月,单位为 所有的职工都办理了房产证,甲某的房产证也在其中。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案件的条件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必须有 明确的被告; 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房地产纠纷 我国《民事诉讼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配图(二楼测绘窗口)—提交资料(二楼受理窗口)—交费领证(三楼发证大厅)。 二、配图提交查验资料: 1、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门牌变更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 3、其它相关资料。 三、登记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等部委《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江苏省住建厅等厅局《关于转发(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规范我市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实行网上交易管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房地产法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修正) (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 法明传〔2013〕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在“国五条”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背景下,为规避税收、限贷及限购政策,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假离婚”、借名买房、二手房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虚构债务后协议以房抵债等现象,有些已经形成纠纷诉至法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面分析可以看出,《认购书》是购售双方为进一步接洽购房合同而签订的协议,定金担保的是双方进一步洽谈合同的行为。 了解了认购书的性质和定金担保的内容,处理此类纠纷也就有了依据。 (一)、如因开发商原因致双方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开发商将约定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等,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地产法规] 最新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地产法规] 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不动产物权特殊变更的生效规定 1、因法律事件生效。《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判决、仲裁或者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判决、仲裁或者政府征收决定都有明确的生效时间,即在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物权没有变更,只有法律事件生效后,物权才发生变更。而对判决、仲裁两种情况发生的物权变更执行,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房地产法规] 太原市楼间距规定
环线之间的地区:建设路以东,太行路以西,和平路以西,流路以东;北大街以北,北中环线以南;南内环街以南,南中环线(即原南外环线)以北的地区。 21、中环线以外的地区:太原市规划区以内,太行路以东。流路以西,北中环线以北,南中环线(即原南外环线)以南的地区。 22、本规定关于建筑间距要求,旧区是指已有建筑地区的改造建设;新区是指新辟地区的建设活动。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1994 年 7 月 5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兹证明 于二o一一年一月二日,在我们面前签署了《放弃房屋共有权承诺书》(2011承字第1号)、(2011承字第2号)、《放弃公司股权共有权承诺书》(2011承字第3号)、(2011承字第4号)。 经查,上述当事人的签字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放弃房屋共有权承诺书》(2011承字第1号)、(2011承字第2号)、《放弃公司股权共有权承诺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房地产法规] “国五条”解读
要求完善限购措施。 政策出台 2013年2月20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确定了五项 国务院再出“国五条”抑制投机投资购房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称为“国五条”)。2013年2月20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了楼市调控“国五条”。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地产法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27日经第7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胡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地产产权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1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