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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控政策的加力和银行高利贷条件的紧缩,均对房产交易构成了一定的影响。面对种种“限购”政策及“限贷”规定,当事人为了达成交易目的,往往以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方式获得购房资格和贷款资格。 但随着房屋价格持续上涨,在购买房屋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往往就房屋归属产生纠纷,引发诉讼。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即是典型的亲友间由“借名购房”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结合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真实要件双方不存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该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止性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被告也是依据此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158%,李某以所购商品房作抵押,在李某取得房产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8月17日,李某就所购商品房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银行为预告登记权利人。贷款发放后,李某未依约按时还款,截止2012年6月26日,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合计16313.94元。2012年6月26日,银行从开发商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保证金190703.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产买卖纠纷] 如何避免离婚房产纠纷
恋爱和婚姻本是人生中美好的事情,可也伴随着不可预知的事情。近日,有不少市民咨询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这些问题多集中在房产上。我们从中选了两个较有代表性的问题,请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悉心解答,希望给同 样有此困惑的您一些启发。 【问题一】婚后父母想出资为我购置房产, 欲使其成为我的个人财产,需要保留哪些证据? 市民李女士来电称,自己刚结婚,婚房是婆家准备的,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
咨询律师: 胡骅
近年来,涉及房地产案件不断增多,案件呈现法律关系复杂、涉案主体众多、评估鉴定增多和处理难度增大等特点。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推出“四项举措”,寻找化解房地产纠纷有效途径,收到明显效果。 今年以来,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院受理房地产案件647件,已审结477件。 一是探索审判方式改革。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产买卖纠纷] 购买售后公房需谨慎
这些售后公房已渐渐成为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主力军。 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由于售后公房原属福利用房,往往具有居住人口多、户籍混乱、同住人不明确等问题,一旦某个环节出现差错,则会出现纠纷,上述案例即出现了同住人“搅局”主张权利的局面。因此,在购买售后公房前,有必要先了解有关售后公房的法律规范和政策。为推动住房改革,我市于1994年、1995年先后出台实施了两个方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此时,阳某可以通过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房产买卖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疑难问答
机构计收与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8.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律审判实务问答》,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生纠纷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分析该约定的效力,分别情况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为规避银行贷款限制,张某借好友名义买房。几年后房价上涨,因好友争夺房屋所有权,两人闹上法庭。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实际出资人张某为房屋所有权人。 2007年,在乌市上班的张某打算买房,而她的户口在霍城县。当时,非乌市户籍人员在乌市购房办理银行贷款会受到限制。
咨询律师: 胡骅
一:补缴差价最高为原房价的30% 不少人知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够5年,需要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才能买卖,但很少人知道,这差价款是按原房价什么比例收取。 通知规定,不同时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需要缴纳的差价款比例不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当登记权利人与事实权利人不一致时: 1.根据登记的推定效力,不动产登记权利人被推定为正确的权利人,免去登记权利人积极正面自己权利真实性的义务; 2.只要事实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争议不动产的权利,由登记推定的权利正确性即被推翻 二、民间借贷与房屋借名登记关系的认定: 1.当事人合同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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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 住房买卖办理过户需要材料
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办理过户需要材料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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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购买了某楼盘的一套三居室住房,约定今年五月份上房。可到上房日期我准备办理上房手续时,却被告之已经被他人办理了上房手续。经过了解才得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房产买卖纠纷] 开发商逾期未办房产证怎么办
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因此,因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导致房产证纠纷时,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违约责任: 1、起诉后,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 2、起诉后,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虽然向法院起诉可以解决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的问题,但是毕竟打官司耗时耗力,对购房者造成巨大负担。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产买卖纠纷]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分析
应确认无效,实际出资人无权取得房屋,房屋产权应归名义产权人所有。因购买房屋过程中,所有购房款均由实际出资人支付,名义产权人应将购房款返还,并支付利息,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咨询律师: 胡骅
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
咨询律师: 胡骅
轻微的交通事故,则是行政责任认定;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则具有刑事责任认定的性质。第四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是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大小,不是法律责任,而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本身并不等同于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证明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第五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房产买卖纠纷] 一房二卖该如何维权?
公司除返还两人已付房款外,理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律师提醒:一房二卖,卖方并不必然需要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双倍返还购房款),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三种的情形的条件下,还应根据卖方的恶意程度来确定其赔偿金额,但是赔偿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可以退房的几种情况: 买卖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操作和开发商在资金、工程进度等方面的问题,造成买卖合同无法正常依照约定履行,并最终导致购房者退房的事情时有发生。以下情况购房者有权利退房: (1)延迟交房三个月以上。 (2)开发商证照不全。这种情况合同自始无效。 (3)开发商任意改变合同约定的设计。 (4)无法获得贷款。 (5)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6)房屋面积实际误差超过3%。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产买卖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7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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