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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来征收的税在实际上的问题比较少,所以本文将主要围绕双定税收所存在的问题作以分析,并提出法律措施。 一、我国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弊端 (一)不能充分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税负公平原则是我国税收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所谓税负公平是指税法对于具有同等纳税能力的应当规定相同的税收负担。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得因种族、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经济性质等实行差别对待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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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制度》自2005年颁布以后,基层税务管理员的执法权限、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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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自施行以来,已经在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在税务稽查实践中,仍遇到一些难以掌握和操作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核定征收方式的采取、偷税行为的认定、滞纳金的加收、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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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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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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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督机制,做好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为建立纳税信用体系提供了法规依据,体现了对诚信纳税人的应有尊重。 四、新细则为构筑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明确了方向,进一步健全了中国的法律体系。 五,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明确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协税护税中的权利和义务,为依法治税创造了良好环境。 六、强调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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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问:细则对税收征管法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有何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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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法》尚未解决的一些税收征管老问题1、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从税法体系上看,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承担的法律职能与其实际地位不相匹配。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既承担了程序法的功能,又有实体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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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财会核算制度的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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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2款规定了工商机关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登记注册、发照情况,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的义务。 4.明确税务登记与银行账号的双向登录及账户查询协助制度。《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所有账号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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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记录、确认单位和个人经济往来的商事凭证,是相关主体之间发生款项收付和资金流向的证明,因此,它不仅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而且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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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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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税收征管法概念
从广义上说,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税收征管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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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税收征管法的特征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同原有税收征管法规相比,具有以下突出特征: 1.统一了对内税收和涉外税收的征管制度,实现了一切纳税人在适用税收征管法上的平等。 2.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增强了税法的刚性。 3.完善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制度。 4.完善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 5.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 6.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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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和惩处税收违法行为,《税收征管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强化税源管理,健全基础制度,堵塞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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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具体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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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新税收征管法新在哪儿
和社会进步,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大打击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力度,保障国家税收,实现税收持续稳定增长并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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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法制观念日益增强,法制体系逐步完善,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税收征管秩序更加规范,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 税收征管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加快了相关配套制度办法的建设步伐,目前,已按计划完成了对22个配套制度办法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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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统一、平衡的角度,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尊重纳税人权益,对提高“纳税遵从”度,实现纳税人自觉纳税和建立新型征纳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增加了纳税人享有知情权。新《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这就在法律上赋予了纳税人享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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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五大部分,共92个条款: 一、强化征管基础,加强税源监控(6个条款) 1、税务登记中加强了与工商部门的配合和信息传递。新征管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2、提高了银行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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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7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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