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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国税系统增值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简化和规范上报程序,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税收政策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工作共分三部分,一是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审批,二是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审批,三是增值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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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5]222号 深国税发〔2005〕222号    各区、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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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国税函[2004]49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我局已转发。经市局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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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7]3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专用发票管理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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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7]4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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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系统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组织软件开发单位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进行了修改,并在河北省、重庆市进行了试运行。为配合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范围内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升级后的v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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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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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1998]135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文件《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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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各再生资源经营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字[2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相关文件要求,将办理再生资源退税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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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征[2007]5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了充分利用征管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现有信息,强化增值税管理,市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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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甬国税发[2006]110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7月1日起有关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按本办法执行,以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收文后,请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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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流[1999]42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公司: 近期各地提出了部分增值税问题,为了有利于各级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 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省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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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由于配套软件的修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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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4]26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辖区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既有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情况进行清理,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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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湖南省增值税管理规程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发[1995]051号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增值税制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我省的增值税管理规程。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年检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书面申请,并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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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2]11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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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一[1998]23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名单附后),应持内贸部颁发的《全国旧货调剂试点单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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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字[1995]2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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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9]29号  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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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1999]第28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维护增值税制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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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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