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0-07-07 生效日期: 2000-07-07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0]6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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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税法法规]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发布日期:1995-04-17 生效日期: 1995-04-1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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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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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6-10 生效日期: 2003-06-1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3]149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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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3-06 生效日期: 2003-03-06 发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厦地税发[2003]31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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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4-26 生效日期: 2002-04-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2002]1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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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1-25 生效日期: 2006-01-2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饮食业、娱乐业税控收款机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配合税控收款机系统的推行,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比对异常转办单(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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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四)》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6-21 生效日期: 1996-06-21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办发[1999]第22号 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各基层局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学习、理解掌握营业税的征税规定,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四)》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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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压空置房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35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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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情况每年汇总一次,于当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地地税局,各市、地地税局应于当年1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税政一处。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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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12-18 生效日期: 1995-12-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7号〉《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性、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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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便于执行,现就外国企业和外藉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等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征免营业税期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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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5-02 生效日期: 1996-05-0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地税发[1996]62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制,完善营业税、资源税减免政策,经全省地方流转税工作会议专题研究,现将《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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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地税发[2007]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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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利润率,本市暂确定为: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范围内业务为20%,营业税其他税目征税范围内业务为5%。 7.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标准,本市暂确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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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12-06 生效日期: 1995-12-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一[199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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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7-09 生效日期: 1999-07-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一[1999]183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正确贯彻执行过路过桥等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营业税各项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经省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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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法规:一年期 业务 人身 以上 保险 加强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 管理 营业税 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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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1-03 生效日期: 1997-01-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营[1997]第9号 1997年1月3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合理确定个体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税收负担,根据国家与地方税收机关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在1997年上半年内,在全市范围清理整顿个体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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