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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6-16 生效日期: 2006-06-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湘地税函[2006]10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转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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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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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3-22 生效日期: 2002-03-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2]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屑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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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5-18 生效日期: 1998-05-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地税发[1998]46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在贯彻执行现行营业税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经全省地方流转税工作会议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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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12-10 生效日期: 1998-12-10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8]1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检查和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6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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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医疗机构营业税政策,规范医疗机构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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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代理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征收 营业税 补充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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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 2006-12-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6]60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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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10-11 生效日期: 1995-10-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一[199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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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0-23 生效日期: 1997-10-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7]64号 为进一步加强代理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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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十二、关于停止执行的几个政策问题 停止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8]71号)中的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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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1-16 生效日期: 2002-01-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局 发布文号: 鲁财税[2002]3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现将《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二批)》下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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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营业税部分第二条规定中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为了方便征管,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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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9-05 生效日期: 2001-09-05 发布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国税发[2001]18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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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冲销者,由原通关单位打印补税报单清表并办理补征。 十、外销品进口原料营业税记帐冲销金额月报表于次月十日前存于海关网站,供厂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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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有关规定,省局对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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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4-20 生效日期: 1999-04-20 发布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鄂地税发[1999]82号 各地在营业税征收管理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现依据新的营业税制,结合我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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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1-19 生效日期: 2007-01-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地税发[2007]1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的要求切实加强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并将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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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7-13 生效日期: 2007-07-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营[2007]27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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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定额完税证”)。 第七条 “定额完税证”由青岛市税务局统一印制,按票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定额完税证”须加盖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印章,并填写经营商品名称、征收日期方为有效,涂改、撕毁的“定额完税证”无效。 第八条 临时经营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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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9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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