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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营业税概述
营业税是国家对工商营利事业按营业额征收的税。属于流转课税的一类。营业税起源甚早,如中国明代的门摊、课铁,清代的铺间房税等税,皆属营业税性质,惟未名营业税。欧洲中世纪政府对营业商户每年征收一定金额始准营业,称为许可金。后因许可金不论营业商户营业规模之大小均无区别,负担不均,1791年法国始改许可金为营业税,以税其营业额大小征收。其后,各国相继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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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营业税征税范围
营业税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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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营业税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营业税的营业额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取。 (2)通过正列举,规定一些项目的若干费用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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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营业税减免税
减征或者免征营业税,是对某些应税行为或纳税人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通过减免税措施,可以把营业税的统一规定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解决征税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更好地执行税法。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减税免税权集中在国务院,除此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税免税。同时,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的以下应税行为,免征营业税: (1)纳税人的营业额末达到起征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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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普通营业税
对营业行为和收益所征收的一种税。特种营业税的对称。中国营业税起源甚早,如西周的关市之征中的市税、明代的门摊与清代的铺间房税等皆属于营业税性质。普通营业税是指1931年2月国民政府开征的营业税。1927年,国民政府开始整理财政,裁撤厘金,兴办全国统一征收的营业税。因营业税列为地方税,各省自行制定办法,税负轻重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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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临时营业税
对临时经营征收营业税所作的规定。对临时经营者征税,在不同历史时期有过不同的名称和规定,50年代实行工商业税时,称为“临时商业税”(简称“临商税”),是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8年实行工商统一税时,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订临时商业税征税办法。1973年实行工商税时,改为工商税的一个“临时经营”税目。1984年开征营业税时,沿用了工商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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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特种营业税
对从事特种生产经营、服务业所获收益而课征的一种税。普通营业税的对称。1947年,国民政府把营业税分为特种营业税和普通营业税,规定对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交易所、进口商、跨省及国际交通运输业等的收益征收特种营业税。按营业收人额计征的,税率为1.5%;按营业收益额计征的,税率为4%。全年分四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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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工商业营业税
以工商业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1950年1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工商业税。工商业税分别依照工商业户的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依照营业额计算的部分简称营业税。由于它是工商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称为工商业营业税。工商业营业税按工商业的营业行为多环节征收,具有征收面广、入库及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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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台湾营业税
中国台湾目前实行的具有增值税性质的税收。在1986年以前,营业税是对境内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的事业,以及机关团体或其他业组织有对外营业者,自制造、批发以至零售各阶段发生的营业行为,所课征的多阶段销售税。为消除其缺 陷,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加值型营业税”(即增值税), 1985年当局修正公布了《营业税法》,自1986年4月 工日起实行,此后又进行过多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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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税率分为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适用税率及特种税额计算营业 人适用税率两种。 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指按加值 额(增值额)征税的营业人; 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指按营业总额征税的营业人。 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适 用税率,税法规定最低为5%,最高为10%,具体由 “行政院”核定,实施初期,核定征收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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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澳门营业税
中国澳门对个人或团体经营工业、商业及其他工商业性质的活动课征的税收,俗称“公钞”。 营业税采用固定税额,税额随不同行业、规模大小分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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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营业税-简介
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根据不同的计税依据对征税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并以此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一直就对中国境内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和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958年税制改革后,先后将营业税合并到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中。1984年,重新单独设立其税种,并适当扩大了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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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营业税-征税范围及税率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征收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3%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二、建筑业 3%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5%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及其他金融业务 四、邮电通信业 3%包括:邮政、电信 五、文化体育业3%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动植物园)、展览、培训、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图书资料借阅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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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营业税-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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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缴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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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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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分保业务由初保人为分保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在实际缴纳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缴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因此,应由出报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缴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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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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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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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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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7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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