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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市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南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的事实:2002年4月2日14时06分,上诉人袁群珍搭乘姜利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由南海大道往桂澜方向行驶,当车从海五路行至桂城设有明显标志、标线的海五路与南八路十字路口时,遇赖华安驾驶的粤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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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世彬,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利民因诉佛山市南海区市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南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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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马伟荣,佛山市顺德区行政执法局办事员。 上诉人梁利钜因诉佛山市顺德区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顺法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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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振富,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 秋,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和平,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润清等十九人因诉佛山市迳口华侨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强制迁坟行为并申请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佛城法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公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30日作出顺府行字[2001]6号《关于责令周兆佳限期拆迁房屋的决定》。 原审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条例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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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邓联斌,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孔伟斌,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干部。 上诉人赖志森因诉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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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邓联斌,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孔伟斌,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干部。 上诉人潘宇亮因诉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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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刘百涛,佛山市顺德区规划国土局法制科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桂大道中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机,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 翔,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钊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办公室拆迁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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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百涛,佛山市顺德区规划国土局法制科科员。 第三人:梁惠坚,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红岗管理区黄岗3村。 上诉人梁惠逢因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核发房地产权证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法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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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冼泰来,男,194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善街21号303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南湖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华,镇长。 委托代理人:梁锦耀,广东天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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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2)明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认为:上诉人潘志明因其已故父亲潘健生的鹅场在1988年6月被拆除,在2002年8月向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人和镇人民政府提出赔偿请求,因被上诉人未作赔偿,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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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日力因诉被上诉人佛山市房产管理局登记行为一案,不服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城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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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佛中法行终字第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志权,男,汉族,1952年6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汾江南路唐园东一街13号409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建设局。地址:佛山市城门头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林邦彦,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和平,佛山市建设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唐莉,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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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第108号裁决书一案,不服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2)让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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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州县建设局,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赵铁玉,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善德,黑龙江省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守礼,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肇州县动迁办公室主任,住肇州县和平街。 原审原告李忠杰、张凤萍因肇州县建设局要求行政赔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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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干部,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南街。 委托代理人杜兴林,大庆市庚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桂芹因不服被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杜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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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不当,因此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肇州县建设局的建重裁字(2001)第1号房屋动迁裁决书。原审原告肇州县肇州镇人民政府不服原判上诉称:一审法院把姜彦府的25平方米的房屋认定为商业用房是错误的,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商品房的价格认定有误。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同时撤销州建重裁字(2001)第1号动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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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董洪杨,男,系红岗区城建监察大队中队长。 上诉人杨传华因不服大庆市红岗区建设局于2000年5月22日作出的岗建罚字(2000)1-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01)红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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仫佬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解放路27号,与罗新荣系夫妻关系。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朝文,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县建设局因建设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河市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县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左仁恳、覃谟伦,被上诉人罗新荣及罗新荣和罗利云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朝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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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密市建设局、新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新密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行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12月30日作出的(1999)郑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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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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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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