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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武少锋,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虞润广,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炽洪,男,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联和总排村南街6巷1号。 委托代理人:吴英权,男,汉族,1952年6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联和总排村6巷1号,系吴炽洪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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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民路。 法定代表人:梁桂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建中,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丘 礼,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员。 上诉人赵梅娟因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峰纸类塑料制品厂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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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原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新城区德民路新行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关协森,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敬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春燕,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步云乡黄盐井村8社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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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潘敬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孟东因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查明的事实:2002年8月5日,上诉人吴孟东在未向被上诉人或其下属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径行起诉被上诉人不履行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并要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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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2002)顺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协润建筑装饰制品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梁伟杰、黄女的女儿梁玉桂是由黄润权以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协润建筑装饰制品厂(以下简称协润厂)的名义招聘。梁玉桂自2001年7月8日起在由上诉人经营的龙江分店任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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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有限公司因杨开华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法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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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和兴五金机械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廖凯波,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 法定代表人:关协森,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敬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勇强因何国澄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法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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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关协森,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敬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蒋进,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礼让镇官木村2组6号。 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和平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劳锦成因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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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上诉人陈妙涧因诉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龄认定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佛城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知青”是符合当时文件规定范围的对象、经动员办理了下乡插队手续的城镇户口的中学毕业生和社会知识青年,并且经当地县(市)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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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刁自全,男,汉族,1954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合川市会龙乡高院村。 第三人:刁志勇,男,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合川市会龙乡高院村七社37号。 上诉人高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诉佛山市高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明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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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鲁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密市顷通装运有限公司(下称装运公司)。 住所地:高密市醴泉区站北街45号。 法定代表人沈西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尧臣,该单位机械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霞,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保局)。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仁东,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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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原告为诉讼购图书资料所花费用。以上证据证明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已提起行政赔偿申请以及各种损害的存在。 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审法院提举的主要证据有:1、马劳社(2002)56号《关于朱杰洲自述工伤问题的函》;2、(2002)马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3、(2002)马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马复决(2003)1号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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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津高行终字第00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以下简称园区劳动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海泰大厦2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颖,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福芳,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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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王益江不服工伤认定案
市吉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川市三教镇19村4社。 法定代表人龙定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国章,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运明,重庆市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益江不服被告永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认定一案,于200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5月31日受理后,于同年6月7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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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系重庆远兴织造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盐井河一社。 委托代理人张亚刚,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蓄芳,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远兴织造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9月29日作出的沙劳社伤险认决字(2004)315号工伤认定决定,于200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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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龙凤区新兴劳动服务公司工人,住大庆市龙凤区新兴大街205号。 委托代理人于浩源,大庆市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庆市龙凤区新兴劳动服务公司,所在地址: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郭德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书元,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大庆市劳动局因佟淑杰不服非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认定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1)萨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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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任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住东风新村高层H3-505室。 原审原告魏庆献因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2)萨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庆献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业伟,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任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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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陈立军,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东莞市劳动局2001年1月20日作出编号(2001)024号《东莞市企业职工伤亡认定书》,认定原告陈建国于2000年10月12日在工地被异物伤右眼睛为非工伤。 原告陈建国不服上述认定,于200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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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迎轲因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法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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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梅岭镇泰源管理区迳心,身份证:440223671210251. 委托代理人:周强,汉,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海市桂城区南桂一街1巷105号。 上诉人顺德市大良区顺行货运服务部因诉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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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7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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