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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XX县。因涉嫌抢夺罪,与2014年被四川省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经四川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夺罪批准决定逮捕,同日由四川省XX市XX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宗权。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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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点钟才驾驶车辆拉着自己的儿媳和孙女外出,自己以为已经过了好几个小时,酒也醒了,应该没事了,所以才会驾驶车辆拉着自己的亲人外出,自己并没意识到还会是醉酒驾驶。其行为与普通的醉酒驾车,追求刺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有区别的,而且被告人秦某某驾车没有发生任何事故,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 二、关于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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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保险诈骗
本案是一起保险诈骗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X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6万元。经过二审法院的调查、举证、质证,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判决被告人三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二审的辩护人,通过对案卷材料的详细阅卷,会见被告后及刚才庭审调查、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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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升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现指派陈海洲律师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相关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对本案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请参考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书中应当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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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公安分局: 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胡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定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贵局参考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的作案过程,胡某某只是提了一个建议,之后沈某豪还不相信,还向沈之斌确认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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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比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王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我们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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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比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展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展某涉嫌运输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我们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 1、关于被告人展某涉毒数量约40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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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辩护意见被采纳获轻判
照看小孩,希望法庭考虑这情况,从轻处罚被告人,给被告人尽早回去尽一个父亲的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出于朋友义气而触犯了法律,现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错误,愿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敬请法庭采纳以上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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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是刚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 2、被告人有立功情节。从2013年11月10日分局责任区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中证实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X的协助下,抓获本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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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被告人何系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广西高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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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警盘问电动自行车的来源时,他们无法说明其中一辆电动自行车的来源。在民警的继续盘问下,他们三人如实交代了20年月上旬某天凌晨1时许抢劫一对情侣的全部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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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抢夺罪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XX县。因涉嫌抢夺罪,与2014年被四川省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经四川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夺罪批准决定逮捕,同日由四川省XX市XX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宗权。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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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住四川省XX市。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19xx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经XX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宗权,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XX市人民检察院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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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14)道法刑初字第154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男,XXXX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70407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x镇xxx村x组。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男,XXXX年10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51106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xx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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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的庭审阶段,如果依据公诉机关的公诉书所述,蔡某某的行贿金额属于数额巨大,可能判处的刑罚比较重。经过本人与公诉机关及合议庭的沟通,庭审后蔡某某终于被判处缓刑。而蔡某某与其妻子对这一结果均表示满意。 本人辩护采取的策略做是无罪辩护而非有罪从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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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籍某通的陈述,同案人周某1、周某波的供述,证人许某元、许某、孙某梁、仇某宝、孙某军、夏某春、籍某明、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情况说明,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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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道法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男,XXXX年5月21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40521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x镇xx村xx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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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道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XXXX年4月2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30422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道县梅花镇xx村xx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7月1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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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于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的指控没有异议,但根据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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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集资诈骗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平凉市法律援县中心的指派,并经得被告人赵金平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金平犯有集资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们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采纳: 一、在定罪方面: 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赵金平犯有集资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在在证据及诈骗金额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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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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