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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诈骗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并出席庭审,对本案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辩护人认为
咨询律师: 胡骅
2012年8月30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本人担任胡某的辩护人,庭审中对案件事实表示无异议,量刑部分认为,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后法院认可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附:摘取该案二审辩护词 一、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构成自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诉讼] 贩卖毒品案罪轻辩护
本案中被告人曾XX供述三次贩卖毒品,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中也是起诉三次贩卖毒品的行为,本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三名证人的证人证言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而向检察机关提出贩卖次数额、金额、地点等方面的质疑意见,最终检察机关起诉一次贩卖行为。在审判阶段本律师作罪轻辩护观点获法庭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曾XX 有期徒刑七个月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30万元确实是被告人最先向任某某发信息的要价,但并非是最终的数额,按照阮某某的供述及陵园公司提供的短信清单(见第29),及最后补充侦查的手机短信照片可知(短信内容为:老任你这样,谁也让一步,你给我打四万,我把盒子会给你的,谁不遵守诚若不是人,见到盒再付四万)。双方经过了讨价还价的过程,最后金额被告人定为8万元。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诉讼] 张某某抢劫一案辩护词
公诉机关指控抢劫三次,金额3万元余元,抢夺9次,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年以上。 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详细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过程的叙述与看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张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案件事实已有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及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王建锋接受犯罪嫌疑人王××父亲王××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地阅读了案卷材料,现就犯罪事实、法律适用、以及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诉讼] 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接受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委托,并经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指定胡建平律师作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结合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认为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故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
咨询律师: 胡骅
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接受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指定胡建平律师作为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结合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诉讼] 卢某抢劫案的辩护词
卢某抢劫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卢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通过查阅卷宗及刚才的法庭调查,被告人4月16日抢夺财物,构成抢夺罪并处于刑罚,没有异议。辩护人仅对被告人卢某涉嫌的抢劫犯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被告人卢某犯有抢劫罪甚至是入室抢劫,辩护人有异议,认为指控证据不足,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刑事诉讼] 危险驾驶罪案例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绍柯刑初字第426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1月2日被原绍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5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辩护人唐金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4)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刑事诉讼] 寻衅滋事案例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绍柯刑初字第345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甲,农民。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12月25日被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俞律师,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农民。
咨询律师: 刘波
[刑事诉讼] 盗窃罪案例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绍柯刑初字第496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金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绍柯刑初字第706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2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刑事诉讼] 合同诈骗案例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绍柯刑初字第785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居民。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二○一三年八月五日起至二○二八年八月四日止。罚金未缴纳)。现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服刑。 指定辩护人黄律师,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刑事诉讼] 故意杀人辩护词
刑 事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蒋某某母亲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现就法庭查清的事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以辩护人身份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深深的歉意和同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申请人: 女 汉族 15年1月3日出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 手机: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男、19年月3日出生,系申请人之夫。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申请事项:对陈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0年月2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陈刑事拘留,后被。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咨询律师: 刘波
[刑事诉讼] 职务侵占案刑事判决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绍柯刑初字第813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金红。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长刑初字第00041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斌,男,XXXX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州人,农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斌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构成通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陈某斌案发后驾车逃逸,后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案情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斌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构成通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陈某斌案发后驾车逃逸,后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经过辩护律师的多方努力,法院采纳了律师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陈某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最终达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渴望结果,辩护律师也很满意。 审判结果:
咨询律师: 刘波
[刑事诉讼] 故意杀人罪被判十二年
前几天,本律师为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告进行了成功辩护。接手该案后,经过详细了解案情、会见被告、积极做受害人及被告家属的工作,与检察院、法院充分沟通,教育被告认真悔罪,最终天津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可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做出判决,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在本案的处理中,辩护人没有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认定上过分纠缠,而是从案件的起因及情节做了充分说明,最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咨询律师: 刘波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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