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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j雪等三人的委托,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指派dy、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指派cwg代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诉讼,现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审判部分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审认定、二审公诉人承认、被告辩护人提出的“自首”不成立。 一审判决第17页17行“mzz实施杀人后主动报警投案,在公安民警抓获时也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的意见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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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劳动者一旦受到行政处罚被限制人身自由,就将面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结果,而仅被行政处罚就解除劳动关系又是与劳动合同法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规定相矛盾。 另一可以作为旷工论处的是“与他人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者”。这一规定,也不公平,不合理。如果劳动者是见义勇为或者正当防卫导致受伤或者致残不能上班,岂不是也构成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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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诈骗罪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的卷宗材料,并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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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条的规定,应受到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处罚。 三、被告应该赔偿因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原告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差额部分 根据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该赔偿劳动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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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份证明,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东劳人仲院案字(2012)152号仲裁裁决书,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的(2012)华蓥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广法民终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领款单复印件,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卷材料复印件以及本案原审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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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xx生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97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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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生,江苏省徐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茅伟,江苏东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邳州市支公司(以下简 称人保邳州支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正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蒋某与被告蒋某萍、李某、人保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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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郑长凯,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旌鑫装饰材料销售部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王甲万于2013年3月份到原告处从事楼梯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照计件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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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判决书已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数据库,系依法、一当事人意愿公开上网的判决书,您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或下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临兰商初字第506号 原告郭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长凯,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继友,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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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贩卖毒品辩护
已迈入中年的肖某,长期吸毒又贩毒,曾因反毒已被处以严重的刑罚,出狱后一年多,肖某又一次到沿海城市去贩卖毒品,又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院向法院起诉,肖某贩卖、运输海络因、冰毒毒品达六百四十余克。律师接案后,多次会见肖某,多次阅卷,积极分析案情,寻找思路,后经过庭审质证、辩护,庭后与法官沟通意见,最终取得了较好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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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供用电合同纠纷
2014年,本人代理多家水电公司接手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接到案件后,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情进行认真分析,经过庭审质证、辩论,庭后与法官沟通案件意见,最终案件有的裁定驳回起诉,有的驳回诉讼请求,所有案件得到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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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盗窃电缆从轻处罚案
2012至2013年间,叶某邀集多人,10来次夜间开车到有关企业单位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缆,起诉案值达22万余元。律师接案后,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多次阅卷调查,审判前积极准备应诉,开庭认真质证、辩护,后审判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如采纳辩护人的证据存疑,案值从22万余元减为17万余元,案值减少近5万元。最终,作为有盗窃前科的叶某被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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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陈xx的指定辩护人,依据事实,结合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认定受害人陈允昌仅是拿刀吓唬被告,而未对被告进行殴打与客观事实不符。 1.尽管本案所有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绝大多数证实陈允昌只是拿扁担吓唬被告,而并未殴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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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基本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就对被告人的量刑发表以下意见: 一、被告人袁xx犯罪时未满16周岁,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袁xx归案后有立功情节,对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已予认定,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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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涉及的6份增值税进行了检查核对,发现涉嫌伪造,然后询问被告人王xx,被告人承认属虚开,并交代了虚开的具体过程和细节。辩护人认为,以上表述明显不当或失真,导致从文义上理解的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根据《税务稽查报告》,税务机关在2007年1月17日对被告单位进行检查时,所检查的资料范围仅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包括专用缴款书)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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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肖xx的辩护人,通过对其本人的会见及查阅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卷宗材料,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公诉人参考: 起诉意见书认定肖xx构成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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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吴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吴某的同意,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指派冯轲律师担任吴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涉嫌非法拘禁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就本案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非法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时间较短,亦未给受害人造成大的伤害。 据受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等人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时间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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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的分割问题,均遭到拒绝。原告认为,自己作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是此次征收的安置对象,有权获得征收利益。请求法院判令两原告可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422,940元,用于购买乐天路208弄20幢7单元1号902室产权调换房屋,差额由原告自行补足。 被告张乙辩称,原告曾享受过公房增配,在2001年时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协议,以4万元价格出让了系争房屋的居住权。故原告不具有同住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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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重庆和佳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陈XX,任XX的委托,指派我出庭担任其仲裁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本案的仲裁代理活动,庭前对本案进行仔细的了解和调查,加上刚才认真听取了仲委的详细庭审,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XX关于除名的决定是否合法,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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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重庆和佳律师事务所杨舒尧律师、杨俊律师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联系电话:1512XXX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X年X月25日被XX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受犯罪嫌疑人XX父亲XX1的授权委托,重庆和佳律师事务所杨舒尧律师、杨俊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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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8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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