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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法通则》第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户名为邱仲伟、金额为人民币629820.8元、帐号为7386730011100035253的定期存单款项支付给原告邱奇勋。 案件受理费11410元,原告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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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鲁哈达,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吉林洮南国家粮食储备库借用玉米仓单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帆、代理审判员吴庆宝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沙玲(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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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鲁哈达,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利物业(大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王忠发,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吉林洮南国家粮食储备库及原审被告泰利物业(大连)投资有限公司出借玉米仓单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经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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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张修祥,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马俊驹,清华大学教授。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德山支行(以下简称德山建行)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襄樊市樊西支行(以下简称樊西农行)存单及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鄂经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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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化伟强,行长。 委托代理人:邹唯宁,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增力,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晓星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星公司)因与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缄港公司 (以下简称防城外代)、中国外运广西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外运)、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以下简称梧州农行)提单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桂经初字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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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永溢,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善文、洪新敏,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东圃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东圃信用社)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以下简称石湾工行)存单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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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悦来南路30号。 负责人:杨谷楼,行长。 诉讼代理人:方晓梅、林星玉,均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高科技开发区城市信用社,住所地:中山市石岐东区竹苑新村竹苑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魏跃,理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嫦娥,该社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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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万延电子厂,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宏基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朱仲一,厂长。 原审被告:中山市巨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东区富豪山庄豪雅街13幢。 法定代表人:张洪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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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饶中民一终字第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树邦,(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靓,(略)。 委托代理人郑庆全,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树邦因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玉山县人民法院(2005)玉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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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赣中民一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经伦(曾用名王金伦),(略)。 委托代理人肖笃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赖华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照洪(曾用名曾昭洪),(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祥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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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黄华新,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运良,(略)。 原审被告南海市石碣瑞新电镀厂(原南海市石碣电镀厂,以下简称瑞新电镀厂),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石碣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杜玲。 上诉人江正云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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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明利,(略)。 委托代理人赵莉莉,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少全,(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谈伟才,(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伟业铝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水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伟津,该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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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为同一鉴定机构出具为由,即主张涉诉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及否定其在原审期间曾作出的自认表示,并申请重新鉴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中相关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分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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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谢文、胡益兴,均系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学良、吴国坚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永利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坚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5)明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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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石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陈声进,(略)。 委托代理人张守群,石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荣明,(略)。 委托代理人唐文芳,(略)。 原告陈声进与被告崔荣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顺根独任进行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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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告冯云芳、台州齐合天地金属有限公司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平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郏金生的委托代理人王甫春、被告台州齐合天地金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虞圣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云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郏金生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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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一、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唐成治赔偿损失29194.03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实应赔偿25194.0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唐成治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0元,其他诉讼费650元,合计2830元,由原告负担1274元,被告负担1556元。 原审法院宣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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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兆强,(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文强,(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代前,(略)。 委托代理人唐亚智,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兆强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05)江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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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砚,(略)。 法定代理人黄国辉,(略)。 法定代理人董云清,(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汉均,(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腾建菊,(略)。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启发,(略)。 上诉人黄海砚因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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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瑞怀,(略)。 委托代理人饶海新,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振,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枝,(略)。 委托代理人陈凤贤,(略)。 委托代理人王丽英,(略)。 上诉人甘瑞怀、陈荣枝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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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4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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