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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文工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光,团长。 委托代理人孙林,该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钟艺群,该团职员。 上诉人魏肇权因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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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乾生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乾生的委托代理人钱荣麓,被上诉人上海斯迪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迪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荣立人、赵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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铆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平凉路1289号1009室。 法定代表人汪文,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宏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兴发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沈庆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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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盛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兴隆,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豪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登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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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区金源北里18-3-2-1号。 上述八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璎洋,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兴复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607号。 法定代表人宋存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朱以林,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雅康等八人与被告上海佳兴复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兴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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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刘寓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文园,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化纤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张江厂”)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知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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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欧适家具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俞长麟、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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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杨浦区黄兴路16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九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国强与被告绍兴市亿田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亿田公司)、被告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下称百安居)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1月 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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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6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九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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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伟豪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豪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辰公司与伟豪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萍、王刚,被上诉人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阳宗光、曾国文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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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第三人沙龙华。 上诉人上海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因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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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文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国珍,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诺日士钢机株式会社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0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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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被告上海气动成套厂(以下简称气动成套厂)、被告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久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3年10月28日,本院通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第七一一研究所(以下简称七一一所)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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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易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唐莉莎,上海东方易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上海金枫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金酿酒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军、张芝苓,被告委托代理人沈原、唐莉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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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龙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588号332室。 法定代表人耿永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康伟,上海市申律咖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能平。 委托代理人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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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616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风宙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宙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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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李龙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国强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国强的委托代理人鲁力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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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泉州市河市电教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彭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由于被告上海金彭实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并已被受理,故本院于2002年12月30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04年3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本院遂恢复本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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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备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新川路492号415室。 法定代表人陆仲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民,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吉浣、秦朝葵、袁林森(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上海同济三星燃气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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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1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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