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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陆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陆祥兴,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陆绍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长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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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马伟华,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陆飞,上海市大律咖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学忠与被告上海航空测控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航空所”)、上海长江服装机械厂(以下简称“长江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3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9日、11月16日、12月28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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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谢雪良,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镁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陵日用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种不锈钢管的连接头”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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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苏高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昌信机械(莱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威高机电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次日裁定对被告的产品实物实施证据保全。2005年3月16日和5月19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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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判决书 (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281号 原告黄卓林,男。 委托代理人黎隆暄,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谢企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霁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申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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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三堤口。 法定代表人徐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臣,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秦秀珍,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嘉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宁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子酒业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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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判决书 (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228号 原告林华赞,男,汉族。 被告百家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茶陵路175弄3号。 法定代表人顾林凡。 原告林华赞诉被告百家出版社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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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判决书 (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60号 原告何乾生,男。 委托代理人钱荣麓,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斯迪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友路2401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荣立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建平,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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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荣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陆飞,上海市大律咖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斯勇,男,汉族。 原告格布瑞特技术股份公司诉被告舟山市海晨洁具有限公司、王斯勇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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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唐方良,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宝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2389号。 法定代表人费继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伟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巨大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钟公司)、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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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威力塑料建材实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四路。 法定代表人赖一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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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骆长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鹤山,上海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慎,北京嘉和天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苏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新区狮山路西。 法定代表人梁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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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式会社细川洋行诉被告上海紫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1991年1月16日获得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授予的名称为“饮料容器”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87106409.原告按时缴纳了每年的专利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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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泰南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浴室取暖器(16)”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 01 3 56957.0)的侵害; 二、被告上海泰南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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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8日、2004年8 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华参加了两次庭审,原告林孟盛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向农参加了两次庭审,吕淑琴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泡泡形成玩具之沾液环圈构造”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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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日,本院依据原告马全明的申请,作出了证据保全的民事裁定。2002年11月4日,本院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全明及其原委托代理人曹瑛,被告金属穿孔厂委托代理人李东辉、李长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02年11月14日委托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本案系争的专利与设备进行技术特征比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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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徐申民、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帆顺包装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镇胡巷村张家宅50号。 法定代表人沈正林,厂长。 被告上海帆顺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中一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沈正林,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管敏正、郑岐山,上海市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茨工厂公司(SCH??TZ-WERKE GmbH &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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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判决书 (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248号 原告潘懿莉,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合肥路349弄4号。 委托代理人杨军、尤明,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宇医疗器材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强民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顾高宇,厂长。 委托代理人仇九洲、王蕴,上海市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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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百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虞智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亦捷,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百灵公司(Braun GmbH)诉被告上海泰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公司)、温州市百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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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3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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