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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申元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志江,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明波,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绍华、武汉绿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环公司) 与被上诉人孝感市南申饲料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申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前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6日作出(2003)孝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徐绍华、绿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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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夏村。 法定代表人:陈鸿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于淮、叶秀盈,均为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水华力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华力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装潢侵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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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伟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峰,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晓霞因与东莞市天长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长地久摄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东中法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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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银龙苑A栋14号,身份证号:360622751003004. 委托代理人吴文明(系殷绿金的丈夫),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站前北路16号,身份证号:360622197304163939. 上诉人周建明因与被上诉人殷绿金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九中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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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族,1956年3月21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崇文区幸福大街26号。 委托代理人盛建军,男,汉族,1956年11月21日出生,丰台区天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西大街7号。 原告北京潘瑞克食品加工中心(下称潘瑞克中心)与被告北京市金天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天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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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进,北京市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公司)诉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盟公司)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及汇盟公司反诉创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创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宁、委托代理人庞正中、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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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世文,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三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体育东路138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韩惠源,总经理。 原告日本电气株式会社、日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三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三立公司”)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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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北路3370号。 法定代表人梁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文辉,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鸿,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与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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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笃为,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宝山宝康医疗电子仪器厂诉被告上海宝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宝康公司”)、沈但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1999年1月19日和2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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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良子”字样,造成了侵权后果,因此,其不能享有企业名称的合法保护。 金钩良子公司的上述行为,既构成对台联良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同时,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其应立即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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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98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跃龙,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4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晓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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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杨汉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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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787号。 法定代表人尹辉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培洪、秦文红,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仙株式会社诉被告上海美印美容用品有限公司(下简称美印公司)、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屈臣氏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 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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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桥百盛商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10月16日获得了名称为“花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原告发现被告在开设的超市内制作与摆放了5个花车形货架,其外观形状与原告已获专利权的“花车”几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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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缪志勤诉被告上海海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志勤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伟敏,被告上海海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冬锦、金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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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森林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林企业”)诉被告上海鼎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峰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0 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袁永宝、委托代理人陈邦理,被告鼎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玮、肖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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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沈志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永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华东路647号。 法定代表人袁海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纪铁、周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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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富敏荣、侯杰,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利达百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海门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程梅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樑,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126-1128号。 法定代表人蔡绪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民,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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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贝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9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梅茨和克莱尔有限公司(Merz & Krell GmbH & Co. KGaA)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上海贝发贸易有限公司、宁波贝发集团有限公司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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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王霞云,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龙盛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祥慧纺织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生产印染机械的厂家,经研究与探索,研制出“内啮合齿轮浆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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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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