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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宏达塑料厂工人,住址同被上诉人高振宇。(系高振宇之妻) 上诉人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振宇因城市公交运输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5)于民权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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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华,系该局调研员。 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市政工程处为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东陵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筑路工程工程费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1)东经再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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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男,35岁,永顺县第一建筑公司职工,住永顺县灵溪镇中心市场。 上诉人夏明富、刘合荣、石世培诉被上诉人周明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01)永经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 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02)州民终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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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黄秀蕖,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鉴波,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津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粮公司)与重庆市帅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津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作出(2003)津民初字2940号民事判决,帅乡公司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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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1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年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代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得意装饰城T楼8-B. 法定代表人赖旭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弘,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42号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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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綦江县古南镇铁路新村150号。 上诉人郭长芳因返还保证金一案,不服璧山县人民法院(2003)璧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郭长芳、张仲敏双方于2000年7月5日签订的《郭长芳私房结帐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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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XX山庄X房。 上诉人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4)中区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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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川市巴蜀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蜀建司)、荣昌县渝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安建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荣昌县人民法院(2003)荣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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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金鞍物业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05)渝北法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金鹏建筑公司与被告金鞍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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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洪风,济南槐荫北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车洛生,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第三建筑公司党支部书记,住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72号。 原告山东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25日、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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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0)东经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坤明、陈衡芝、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宋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4年4月20日,原胜利油田人民检察院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检察院服务公司”,原告胜卫公司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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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郑晓琴,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云南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关上镇关平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邓小顺,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世云,云南经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曲靖市靖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靖泉公司)、杨必新诉被告中国云南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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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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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坤,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毅,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陈志波,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市市政公用局。 住所:昆明市春城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谢自国,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苏建明,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赵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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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八公司”)诉被告昆明纺织厂(以下简称“昆纺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 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郭明理,被告诉讼代理人杨金勤、杨红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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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陈志波,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司”)诉被告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建司的诉讼代理人代绍友,被告市政集团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志波、李勤,到庭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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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云安建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云安公司”)诉被告昆明市翠湖公园(以下简称“翠湖公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 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安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陶建福、王长江,被告翠湖公园的诉讼代理人何联、杜克武到庭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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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个旧市万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个旧市中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龚宝明,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个旧市世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个旧市中山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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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龙泉镇罗丈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罗丈村)诉被告昆明联盟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罗丈村于2003年10月27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立案受理后,联盟建筑于同年11月6日以该案涉案标的已超出该院的受理范围为由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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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马汽车摩托车修理厂。 住所地:本市教场北路247号。 法定代表人:杨会昌,该厂厂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山中汇物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山中汇)诉被告云南省五华监狱(以下简称五华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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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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