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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星,云南律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地产)诉被告云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六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海地产的诉讼代理人王惠民、高航,省六建司的诉讼代理人宣凌、张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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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谭文彦,天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基地产)诉被告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三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基地产的诉讼代理人韩静秋、李祥明,省三建司的诉讼代理人杨有才、谭文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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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昆民一初字第5号 原告:大理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大理市大理古城护国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春,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朱晓,云南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杨伦,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昆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金碧路大德大厦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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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大理七建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市金碧路片区道路拓宽改造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 “指挥部”)、被告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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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云南路达高技术股份有限集团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福海乡杨家地。 法定代表人:罗志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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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丽芹,该公司职工。 原告云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诉被告昆明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4年 1月 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张宏斌、郭明理,被告诉讼代理人凌艳传、王丽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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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高明区合水镇。 委托代理人:赵万山,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奥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奥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石枝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3)明法民二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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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日帮,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罗寨乡中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藩,男,194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罗寨乡寨边村。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温育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海市中泰制釉厂、潘秋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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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胡振国,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日力,男,1945年6月18日出生,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罗村管理区中村。 上诉人广东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下简称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奕章、黄日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城法经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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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上沙东街4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南田家庵区洞山。 法定代表人:王庆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杰,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桂苑村中建四局六公司集体户。 上诉人李朝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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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广珠西线高速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被告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土石方工程款43090.65元及钩机使用费36071元,合共 79161.65元予原告石礼勤。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85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共37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径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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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健衡,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东苑后街3巷4号。 上诉人顺德市顺达电脑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顺德市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03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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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显明,男,1961年4月17日,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盐步霞露后街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金雅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雅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富华北街。 法定代表人简汉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斌,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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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日生,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潜因与被上诉人彭桂康建设工程保证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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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林文波,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竹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严学明,总经理。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公司(下称高明供电公司)与任庭彬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的(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 14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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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罗谦盛,男,汉族,1954年5月18日出生,住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文武街4号。 原审被告:罗坚盛,男,汉族,1956年7月22日出生,住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高街东一巷6号。 原审被告:黄敏玲,女,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文武街4号。 上述三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健雄,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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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峰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桂洲大道中9号。 法定代表人李畅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阳,广东真善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德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德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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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鼎胜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 委托代理人:赖德俭、叶超强,分别系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樵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沙边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廖建飞,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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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景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成公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罗学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声银,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上沙中街167号。 上诉人景陶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4)三法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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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先科模具厂与上诉人梁纯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法经初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包工包料为原告承建厂房(不包括地基基础),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60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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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6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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