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宋国忠与宋国木房屋买卖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1990年4月11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关于河北省高级法院的宋国木与宋国忠房屋买卖一案的答复问题。经我庭研究决定做如下答复: 1.买卖关系无效,因为条件违法,故唐山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原则上没有问题。不动为宜。 2.致买卖关系无效的原因是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对于拆迁补偿费事,唐山中院未予处理是有欠缺的。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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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0-04-11
[房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泽莘等诉林丛析产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泽莘等诉林丛析产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4月12日,最高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闽法民他字第24号“关于福建省福鼎县法院受理的林泽莘等诉林丛析产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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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0-0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兴化县大垛乡政府诉孙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兴化县大垛乡政府诉孙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和补充材料述称:孙鸿祥家土改前有祖遗平房四间和楼房十六间,楼房出典给刘铜章开诊所。土改时,孙、刘两家均定为地主成份。孙家的土地证上载明分给平房四间,楼房未作登记。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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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0-06-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集丰两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集丰两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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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0-06-1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田雅与黄美娇、黄娇、曾木枞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电话答复 1990年8月30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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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0-08-30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苏水香诉丁学淼房屋买卖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1990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告民申字〔1989〕025号《苏水香诉丁学淼房屋买卖纠纷申诉案件的请示报告》及附卷宗收悉。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认定丁学梅与丁学淼已分家析产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讼争房屋应属丁家兄弟共有财产。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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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0-10-29
[房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纷案的函 1991年7月9日,最高法院 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民请字第1号《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从该案的情况看,罗超华与王辉明家于一九五六年所立的典当契约,在当时是合法的。罗对原房屋宅基地合法的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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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1-07-09
[房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伯恩与泉州制药厂房产纠纷上诉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伯恩与泉州制药厂房产纠纷上诉案的复函 [1991]民他字第5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闽法民上字第2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本案当事人讼争房屋的所有权状虽载明业主为陈恩义(泉州地籍图上将该宅地又标名为“陈祖琦”),但该房是由其父陈祖琦于1937年经手购置并一直管理使用。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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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2-01-23
[房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恩义与泉州制药厂房屋所有权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恩义与泉州制药厂房屋所有权纠纷案的复函 1992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闽法民上字第2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本案当事人讼争房屋的所有权状虽载明业主为陈恩义(泉州地籍图上将该宅地又标名为“陈祖琦”),但该房屋由其父陈祖琦于1937年经手购置并一直管理使用。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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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2-0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庐江县城关供销社诉庐江县佛教协会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199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他字(1991)第6号《关于庐江县城关供销社诉庐江县佛教协会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认为:金刚寺是省级重点保护文物“冶父山寺”的附属院,本世纪二十年代初,又由冶父山实际寺的海林等和尚募捐重修,并时有佛事活动。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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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2-02-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199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复字(91)第1号《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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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2-03-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199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发〔1991〕49号《关于韩树堂、韩兆升与泾阳县云阳镇供销社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土改前韩树堂在三原县有房屋32间,土地68亩,在泾阳县云阳镇(当时是村)有房屋52间。土改时,韩树堂家庭被定为地主成份,本人系地主分子。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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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2-03-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法院不应受理的复函 199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琼高法(民)他字〔1991〕2号《关于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诉中国人民解放军38002部队后勤部土地、房屋、财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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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2-0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谢元福、王琪与黄长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复函 199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民申〔1991〕12号《关于谢元福、王琪与黄长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出典人谢元福、王琪1982年要求回赎出典房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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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2-06-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慧儒等诉遵义市万里路蔬菜店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2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1号《关于周慧儒等诉遵义市万里路蔬菜店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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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2-06-08
[房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月报来的《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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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2-07-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祖德、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2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月13日《关于周祖德、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一案的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街面房屋系其祖父母周树堂(1943年故)、周邱氏(1980年故)于1936年购置。1951年土改时确定,周家房屋不进不出。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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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2-07-13
[房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2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4月15日(1991)民监字第76号《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1956年公私合营时,瑞生药房依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对房屋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经过清产核资已折价入股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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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2-07-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玉彬诉万县市中意皮鞋厂房屋买卖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2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川法民字第12号《关于李玉彬诉万县市中意皮鞋厂房屋买卖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双方于1983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佃合同”和1984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主申明”,名为房屋租佃,实为房屋买卖。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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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2-08-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维新与长春市电子仪器厂房屋纠纷案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年12月27日《关于王维新与长春市电子仪器厂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王维新与长春市电子仪器厂没有订立房屋买卖契约,只有1970年长春市电子仪器厂付给王维新之妻刘瑞清借房费和交房款的两张各500元的借据。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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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2-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