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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任遵庵与任金华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198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鲁法民申字第10号《关于青岛市任遵庵与任金华房屋纠纷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你院报告:任遵庵与任金华系叔侄关系,双方在原籍掖县有祖遗瓦房15间,土改时确权归任遵庵、任金华两家共有。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6-0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案的批复 198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26日(83)沪高民字第49号《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请予批复的报告》收悉。 经查,关于对此案的处理意见,我院于1984年2月21日曾与你院来京办案同志交换了意见。现你院又以此案“请示内容是属业务问题”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6-04-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宛若海承典安淑珍房屋履行期间因“文革”将房产收归公有的时间是否计入回赎时效的批复 1986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三日〔1985〕京高法字第141号《关于宛若海诉安淑珍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6-0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7日(85)浙法研字47号《关于房屋典当关系的回赎时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对你院报告中所提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我院(84)法民字第16号批复问题。1984年9月8日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6-05-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回赎期限计算问题的批复 198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民请字第6号《关于沈源志诉周金生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此案中房屋典当回赎期限的计算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6-05-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双方在“文革”期间互换房屋各自行使权利多年后能否翻悔的批复 1986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关于董明珍与张国惠、罗成友房屋掉换纠纷上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巴中县城关镇居民上山下乡办公室,将该镇二十七户地主下放农村,并将他们在镇里的自有房屋一律由县财政局作价收购。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6-06-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未涉及房屋所有权问题后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函 1986年6月19日,最高法院 函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转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尹伊(尹凤兰)的申诉信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我院西北分院(54)民一戊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判决:“西安市龙曲湾原宅前院门房四间之使用收益权归袁秀贞所抚养之四个孩子所有”。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6-06-19
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 最高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民请字第4号《关于处理刘国柱、刘光辉与龙凤弟、霍路弟宅基纠纷的请示报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6-1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 198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民请字第4号《关于处理刘国柱、刘光辉与龙凤弟、霍路弟宅基纠纷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双方讼争的宅基地原为刘国柱所有。一九五一年,霍胜祥经刘国柱同意,在此修建房屋一幢。一九五二年,霍胜祥领取了政府颁发的房产所有证,其中注明“此屋地系刘国柱所有”。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6-1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顺饭店与安顺地区外贸公司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198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民请字第7号报告收悉。关于你院请示的安顺饭店与安顺地区外贸公司房屋典当一案,经研究认为,因你院《报告》中未提出院审委员会倾向性的意见,且这类案件地区性较强,为此,不再书面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7-01-20
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川法民示字第6号《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7-02-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7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川法民示字第6号《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调查了解,曹桂芳在铜梁县平滩街上有铺面房计67.65平方米。1964年其侄女曹碧玉擅自将该铺面房折价120元投资入股,并领取股息,直至“文化大革命”中断。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7-02-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已载明借钱借房的房产纠纷不宜确认为房屋买卖的批复 1987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邓子明与程梅玲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根据你院调查:邓子明、邓炎明于1976年12月经中人说合与程梅玲达成借钱、借房协议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7-04-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有房屋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另一方的部分应属无效的批复 1987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3月7日关于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朱亚英房屋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悉。 据你院调查,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朱亚英诉争的房屋,原系王镛、王庆贞、王守瑜母亲的奁产,后被王镛舅母出典,1937年由王镛出资回赎,1947年办理了过户手续。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7-08-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都县佛教协会与罗兆年、罗玉成、罗志民及武都县城关镇供销服务公司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1987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民文(1987)2号《关于武都县佛教协会与罗兆年、罗玉成、罗志民及武都县城关镇供销服务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所述,罗氏家族原有家佛殿一处,占地面积9分9厘,其中有大小佛殿各一座及土平房三间。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7-08-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费宝珍诉周福祥房屋析产案的批复 1987年10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费宝珍、费江诉周福祥析产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费宝珍与费翼臣婚生3女1子,在无锡市有房产一处共241点2平方米。1942年长女费玉英与周福祥结婚后,夫妻住在费家,随费宝珍生活。次女费秀英、三女费惠英相继于1950年以前出嫁,住在丈夫家。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7-10-07
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7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厅(建委),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房管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房管局: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于人民法院和落实私房政策部门的密切配合,使一些历史老案中涉及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有些地方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7-1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7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9日〔87〕民复字第14号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政策、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曹根田于1985年8月初,将坐落在金县金州镇的两间私有房屋,以六千元价款,立约卖与张仁吉。张仁吉当即付给曹根田现款四千五百元,其余一千五百元出具欠条。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7-12-10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元麟养与周英子等人房屋买卖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1988年1月30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元麟养与周英子等人房屋买卖纠纷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报告所载事实,元麟养与周英子等人在合伙时曾口头协定,如果饮食店经营情况良好,元入伙的房屋作价3000元由饮食店买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阅读(0 颁布日期:1988-0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24日(87)民请字第3号《关于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与叶日新、叶日兴、王中业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王建南(1967年死亡)1948年将其现座落在钦州市三马路88号房屋一间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0 颁布日期:198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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