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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或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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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9个具体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单纯从定义上考察,上述两罪的内涵和外延似乎相去甚远。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往往存在交叉竞合的情况,从而发生认定困难,并导致处理上的分歧。因此,明确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重叠与分界,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的层面上说,都是非常必要而有意义的。本文即试图探讨这一问题。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交叉竞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是伪劣商品,也可能不是伪劣商品。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商品,则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交叉竞合的情况。有人认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必然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交叉竞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实际上包含假冒注册商标罪。因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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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登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本案被告人苗登艮的委托,我依法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首先,我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一罪名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特别是销售数额),我有不同的看法。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销售假南孚电池涉案金额达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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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形态
摘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理论界争议颇大。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探讨,认为“销售数额”是犯罪既遂标准而非成罪标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关键词:未遂 数额犯 所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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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假茅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某和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吴某销售金额3259860元,被告人陈某销售金额1547960元,数额均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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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释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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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
的档口销售清单、每日销售情况记录等材料,对两被告人从2007年10月7日至2008年5月13日期间,销售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数额进行审计,结论是两被告人非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42624.50元,并于当日将被告人谢秋霞抓获归案。后经网上追逃,于同年6月19日将被告人何映龙抓获归案。 法院认定被告人何映龙、谢秋霞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销售金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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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假冒注册商标案宣判
“动用刑法是对侵权行为最重的处罚,也是对知识产权最有力的保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丁寿兴院长这样概括,昨天在浦东法院审判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这也是去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后,上海第一例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且涉案数额特大的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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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嵘犯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案
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刑诉(200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嵘犯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后辩护人吴迪山以本案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先后分别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晓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嵘及其辩护人吴迪山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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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接受被告人我的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和同事 律师共同担任被告人我的当事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对相关案情进行了调查,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参与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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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假冒注册商标案
被告人m(瑞典籍)明知其国外客户没有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擅自接受国外公司的委托,组织某厂工人生产加工带有三星、索尼爱立信、摩托罗拉、诺基亚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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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注册商标及包装,假冒注册商标案
被告:吴某某、范某某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接受被告范某某的委托,为其辩护。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使用“剑南春”、“五粮液”、“泸州老窖”等商标及包装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上述被告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为其提供运输其行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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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黄##等假冒注册商标案罪
而在生产销售假冒商品行为中,也有生产、销售、运输的的区别,还有明知和不知的区别,这是法律责任承担的不同关键。本案中没有关注犯罪行为人生产假酒的质量是否合格,而是着重考虑假冒驰名商标的违法犯罪,证据确凿,定罪量刑比较公正。 董正伟 四川省##人民法院审理黄##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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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告破盖次假冒注册商标案
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自2007年5月成立以来曾多次生产假冒的汽车配件产品而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过。2009年6月23日最后一次被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罚后,并没有停止生产假冒的汽车涨紧轮产品,而是继续产生假冒大众、奥迪、ntn、ina等注册商标的汽车涨紧轮产品及其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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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 常春荣、文勇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一审案号:(2003)川绵竹刑初字第66号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0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文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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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汉臣假冒注册商标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281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汉臣。2006年7月3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0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7年1月11日被羁押,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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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明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04年10月13日,深圳、东莞公安部门与工商、质监部门在联合行动中抓获朱军明等4名被告人,查扣大量假冒网络模块,其中成品1708块(经鉴定,其中1622块价值人民币480余万元,其余86块因无价格信息未作估价)、假冒思科公司注册商标的标贴8万个,说明书1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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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厂家人员到现场鉴定,长正公司供应的钢管系假冒产品。2009年5月6日,谭天向警方投案自首。 处理结果 2009年8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长正公司、被告人谭天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浦东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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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案的调查与思考
然而,自2004年5月,“孙武宴”牌蒙山驴肉在南京地区的销量呈急剧下降趋势。该产品的质量一直是过得硬的,为何会出现如此局面呢?为此,隆泰公司专程到南京进行了细致的市场调查,结果发现在南京市场上流通着大量假冒“孙武宴”牌蒙山驴肉,尽管外包装和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和他们公司的产品一模一样,但内装的肉制品质量低劣,口味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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