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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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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行使依据:1、《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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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方式
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商业秘密的无形性,其财产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权,盗窃行为的后果只是损害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权利人可能因使用、转让而获得的利益,因此刑法并没有将盗窃商业秘密行为规定为一般意义上的盗窃财产犯罪,而是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罪之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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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问题
以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恶性的市场竞争,已成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热点问题。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样化,侵害手段也越来越恶劣。最近由多家媒体报道的江苏牧羊集团技术秘密被侵犯案,就是一起以盗窃、利诱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案的核心是商业秘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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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办案机构要求a公司提交相关证据证明ckd技术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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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表现及其防范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商业秘,在住所被盗窃。 (四)利用收买企业内部人员出卖情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参与新产品技术开发人员和供、销人员,是竞争对手猎取商业秘密的对象,经济利益的驱动手段,使企业商业秘密泄露。 (五)以签订优惠合同为诱饵套取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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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预防措施
市场经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对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对商业秘密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方面作一些有益的探讨。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商业秘密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91年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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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二个方面,结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构成须有以下二个要件: (一)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侵权人必须是有过错的,即侵权人在主观上必须知道或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是未经其所有人的许可而非法占有或使用的。只要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而实施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即具备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观要件。 (二)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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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还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其侵犯商业秘密。从实践中来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多种形式有: 1.盗窃商业秘密。盗窃商业秘密是一种极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从盗窃行为的主体来看,一种是公司内部的雇员盗窃其雇主的商业秘密以后,转卖给每三者,从中牟取不义之财。另一种是公司外部人员盗窃商业秘密自用,以便与权利人进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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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认定解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形成一个复杂的层次结构,递进层次中的侵权行为可谓“环环紧扣”,前一环节影响着、决定着后一环节的侵权行为的构成;平行层次中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孤零零地独立于其他侵权行为而与其他诸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互不牵扯,而且,制度中标准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拟制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同时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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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中的难点剖析
在执法中对其认定存在一些难点。 一、商业秘密认定中的难点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律关于商业秘密四个构成要件的规定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和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认定中的难点。 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判断秘密的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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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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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浅议雇员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认定
在我国,商业秘密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层出不穷,尤其是雇员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一大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也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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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
1994年10月30日,孙xx调离原研究所,调离时未按规定将其使用的技术手册交回。1995年3月,孙xx进入xx公司任总工程师,并获得该公司提供的20万元存单,同年12月搬入上述住宅。 点评:本案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问题。第一、本案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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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的善意第三人
摘要:在日益增多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已不再局限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和侵权人,还包括出于善意从侵权人那里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由于涉及到法律上的利益均衡及价值判断,如何确定善意第三人的责任一直是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各国立法也分歧严重。 关键词:第三人 善意 侵权 一、善意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是指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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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几种类型
秘密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行为; 3、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4、有过错的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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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区别
竞业限制一般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违约责任,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则可以不必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密条款,一旦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了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就可以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一个必然的联系在于,约定竞业限制必须以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在劳动过程中接触或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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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警惕调查统计领域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几种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目前,经侦部门已开始对该案进行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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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哪些做法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1、有关信息具有经济价值;2、有关信息具有相对秘密性;3、有关信息的控制人采取了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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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