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程序
执行程序栏目为您提供最新执行程序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执行一般规定、执行措施、执行申请和移送、执行异议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执行措施]
申请法院执行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申请执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及事项,裁判文书主要内容、请求执行的数额,即执行标的,并附有核对无异的生效裁判文书的复印件。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调解应附有生效依据,送达回证及证明文书。
咨询律师:
胡骅

[执行一般规定]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与期间相联系的一个概念是“期日”,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会合进行诉讼的时间。比如开庭日期、宣判日期等。期间与期日有以下区别: 1.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期日一般是指定的; 2.期间有开始期与终止期;期日只有开始期,不规定终止期,终止期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执行一般规定]
什么是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具体诉讼事项所指定的期间。比如指定当事人在期间内补正起诉书中的欠缺。 指定期间是对法定期间的必要的补充,是一种可变的期间,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某一诉讼行为的实施期间,可以适当延长或者缩短,甚至还可以取消原来指定的期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执行一般规定]
什么是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法律规定某项诉讼行为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超过规定的期间,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延长或者缩短。法定期间又可以分为不变期间和可依法定条件变更的期间。不变期间指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改变的期间。比如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等。
咨询律师:
胡骅

[执行一般规定]
办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如何执行期间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期间包括承办刑事案件的机关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的诉讼期限两大类。通常,涉外案件诉讼期间可以与普通刑事案件中的期间一致,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规定具体包括:第79条、第80条、第124条、第138条、第140条的第3款、第146条、第151条的第1款、第168条、第183条、第184条和第196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执行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司法机关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驳回申请。”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没有争议。第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第三,行使权利具有紧迫性,即附带民事原告人急需实现其权利,不实现其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产或生活。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不先予执行医疗费,被害人就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故意杀人案中,不先予执行被害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生活费用,被害人家属将生活无着,等等。第四,必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了申请,否则,司法机关不依职权决定先予执行。第五,必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告人确无履行
咨询律师:
胡骅

[执行措施]
监外执行的法律程序
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连同生效的判决书副本、结案登记表,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一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一年的,交公安机关看守所执行。 对在狱内服刑的罪犯
咨询律师:
胡骅

[执行一般规定]
关于死亡推定原则的理解
关于死亡推定原则的理解—夫妻财产分割律师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 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 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咨询律师:
胡骅

[执行一般规定]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事故损害发生以后,不问加害人有无过失,只要加害人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均得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归责原 则,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在于:第一,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它不问加害人有无过失,均得对损害结果(包括自己的损失)承 担全部责任,而绝不是以“无过失”作为归责原则。第二,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条件。
咨询律师:
胡骅

[执行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需缴纳哪些费用
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咨询律师:
胡骅

[执行申请和移送]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107号。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生,住咸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0)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执行一般规定]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执行措施]
上海出台5条限购执行细则(全文)
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 管理 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就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住房限售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执行措施]
参与分配执行
债权人参与分配:执行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北京律师,张志胜) 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当部分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是否继续享有该权利?被执行人为法人时
咨询律师:
刘波

[执行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
咨询律师:
刘波

[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时,应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执行措施]
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长
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执行措施]
监外执行立法的定义及矛盾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在倡导人性化改造罪犯的今天,我们应当努力用好监外执行这种人性化手段,更好地服务于罪犯改造工作。
咨询律师:
刘波

[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执行需缴纳哪些费用?
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 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 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执行措施]
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咨询律师:
刘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