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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那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交通肇事赔偿的标准,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已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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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赔偿项目有哪些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那交通肇事赔偿项目有哪些? 交通肇事赔偿项目: 1、医疗费。在实务中包括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后期治疗费。在诉讼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一审辩论终结为截止时间,此前发生的数额为责任人赔偿的数额。此后发生的费用可以协商解决,大多是另案处理,等实际发生后,再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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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呢?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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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那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该如何进行赔偿呢?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该如何进行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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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机动车肇事损害赔偿
机动车肇事损害赔偿 一、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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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有哪些? 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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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座230路等公交车在灞桥区政府站下车。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区看守所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徐家堡东 乘车路线:乘座17、618、711、(506终点站即到)路等公交车在红旗厂站下车朝东。 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区看守所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西桃园 乘车路线:乘座216、2路公交车在终点站下车朝南 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 (西安交通大学东南门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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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逃逸该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交通肇事逃逸具体该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该怎么处罚 责任认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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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坚决关闭或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或项目。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交通行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结合交通运输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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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统计局2013年2月26日公布的《安徽省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赔偿标准已经更新。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30元×护理天数 3、护理费:78.18元/天×365天×20年×90%。 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 5、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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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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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条规定,犯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得比较笼统含糊,如何理解它成为解决许多交通肇事案件的关键。但从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对该问题的探讨来看,人们主要关心的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围,少有人探讨这一规定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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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端封闭的乡村便道不具有通行社会车辆的社会功用,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在此类道路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 2009年3月27日6时许,邓某持c3型驾驶证,驾驶“湖南bhb0**”号农用六轮运输车,从湖南省茶陵县腰陂镇马加砖厂装运红砖至该镇石联村石联组便道尽头的陈某家的建房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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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2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注: 2012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734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5763元。 2012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333元;农民生活性消费支出55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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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即行为人除了必须具有逃逸的客观外在行为方式,同时还必须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此处的“逃逸”。所以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必须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把握。 首先,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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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肇事案件的通知》,对于构成,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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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诉讼常见的问题
(注: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   法院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诉讼应该在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但是实际操作中,因为有些案件的事故发生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而且两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还差别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伤者可以选择赔偿标准较高的被告所在地起诉。   诉讼时效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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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违反交通规则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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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后主次责任赔偿标准
交通肇事后主次责任的赔偿标准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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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其构成有什么条件呢?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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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5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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