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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哪些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哪些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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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应怎样对待和处理?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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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交通肇事后,交警有权扣留车辆吗? 交通肇事后,交警有权扣留车辆吗?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办?扣留机动车有没有时限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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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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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刑事犯罪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通事故的知识  交通肇事刑事犯罪的相关规定 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 量刑标准:(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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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2012年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2年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92.2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609.30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119.7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711.2元。 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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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中赔偿主体的确定
交通肇事中赔偿主体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向责任方进行索赔,由于实际中车辆驾驶人员与车辆所有人存在各种关系,故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1、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雇主作为索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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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 请 人:张xx,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沧州市军分区后院小白楼**号, 申 请 人:沧州市龙泉商贸有限公司,住址:沧州军分区温泉浴池对过。 法定代表人:张xx 申请人因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沧立民终字第350号裁定书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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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自首的规定
从交通肇事自首之争看法官职业化 一些法院领导习惯了“内部文件”。更应警惕的是,这些“内部文件”还往往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成为各地“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的根源之一。 北京司机郭某驾车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后及时打电话报警,并向警方如实供述了肇事行为。日前北京延庆县法院认定郭某为自首,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这条消息,成为不久前浙江省高级法院出台的一份内部规程的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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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浙江省交通肇事自首的规定
浙江高院解释交通肇事后报警为何不认定为自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下发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很多群众拍手称赞,但也有人提出质疑。 为此,浙江在线记者专门采访了本意见的起草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丁卫强对相关质疑作出了解释。 浙江在线记者:制定这项意见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丁卫强: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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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认定交通肇事自首的两种观点
交通肇事罪自首的司法认定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自首的不同观点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目前,刑法学界通说认为自首的认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严格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的二要件认定。如果再以三要件认定自首,无法律依据。” 至于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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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自首
关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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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高院获悉,为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已于8月21日执行,该省法院在交通肇事案缓刑的适用、自首的认定、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上有了规范性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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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自首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后自首该如何认定? 来源:今日安报 作者:何永刚 日期:09-10-26 张某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后,本与警察约好第二天在规定时间自首,但由于张某出去筹钱给受害者治病,耽误了自首时间,而警察此时却在医院将前去送钱的张某抓获,那么张某自首是否成立? 未在约定时间去自首 2007年5月1日下午8时许,张某驾车沿郑州市花园路由南向北行至一路口时,与由东至西步行的被害人李某相撞,致使李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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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自首的构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据该规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时具备了(一)自动投案;(二)如实交待所犯罪行,都应该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该条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犯罪分子,本无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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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怎样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怎样认定 自首,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现已由我国刑法规定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改自新,不致隐藏在社会上继续为非作歹。自首从轻,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从而获得更多的线索和证据,有助于及时侦破案件,正确而迅速的审判,减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办案投入,有力地惩治犯罪,保护受害者,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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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毛文仁认为导致被害人陈庆林死亡是在施救过程中,因洪水上涨被害人跳水致溺水身亡,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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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某些普通过失犯罪的刑罚不协调的问题。刑法修改前,过失致人死亡之罪(原过失杀人罪)最高刑可达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罪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也许是考虑到两者量刑上的悬殊,修订后的刑法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刑降低为七年,但仍与通行的对业务过失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相距较大,尤其表现在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的处理上,出现了量刑不平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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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赔偿李某的死亡补偿金等费用。案件受理后追加了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在诉讼中,被告提出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李某不能排除脑梗塞系车祸当时发生,出现肾功能衰竭应视为疾病发展,不能与车祸分开”。本案在实体处理中出现两个问题的分歧: 一、关于交通强制险是在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前先行赔偿,还是在事故责任确定后在责任限额内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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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9月24日,王某某驾驶小货车与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心存侥幸,驾车逃逸,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小货车挂靠在一运输公司,且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王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四年有期徒刑后死者刘某某家人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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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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