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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子女抚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抚养费、抚养权、亲子鉴定、监护权、探视权、社会抚养费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据的应用 (一)律师收集抚养权归属证据的要点 子女归属争议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子女归属争议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真心爱孩子,希望和孩子一起生活; 2、为了得到房产或能分到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 律师代理离婚诉讼过程中,收集哪些证据可以最大可能地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我们认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夫妻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还有义务为子女侵害他人所负的债务清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需要完全依赖抚养者。和抚养者形成依恋,是其在心理上产生安全感的必要条件。孩子跟随与一方时间较长的,有很深感情的,如果突然变更抚养,则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所以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心里健康这个大的原则出发来判定,把孩子的同父母一方的感情基础作为第一考虑因素,避免让未成年人尤其是5-10周岁的儿童遭受二次伤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时子女如何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咨询律师: 胡骅
83岁高龄的毛阿婆育有三个儿子四个女儿,本该儿孙绕膝、颐养天年,却因老人早年将房产赠与了三儿子。不久,老伴去世,她一直与三儿子共同生活。2012年2月,毛阿婆被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出院后,三儿子不愿继续与其一起生活,其他子女则提出要重新分配父母财产,否则不履行赡养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未婚先孕,男友避而不见怎么办? 律师说法:可要求做亲子鉴定 若男方不承认小孩系自己亲生的,女方可做亲子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小孩享受与婚生小孩同等的待遇,如果非婚生子女未成年,生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男方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可做亲子鉴定,待确定亲子关系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子女抚养费是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 根据香港的《婚姻法律程序及产业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庭在判决子女抚养费金额时,除照顾负责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能力外,亦会考虑以下因素: (1)子女的经济需要; (2)子女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 (3)子女的健康状况; (4)该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当然,若其生母不想抚养,则可以委托孩子的爷爷抚养。 我与前夫是2005 年离婚的,离婚时,双方签了协议" 女儿由男方抚养" .后来男方与她人再婚,并生有一女儿.再婚后,男方及其家人对我们的女儿都非常冷落,经常把我们10 岁的女儿独自一人留在家里,我就想多去看望关心女儿,但是男方不但不配合,甚至拒绝我前去探望女儿,为此我俩经常吵架.女儿表示更愿意与我一起生活,,我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吗?
咨询律师: 胡骅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私生子即法律所称的非婚生子,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或生母,需要负担非婚生子的抚养费,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一般私生子抚养费的给付可以参照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咨询律师: 胡骅
刘某与李某于2003年元月结婚,2003年10月生有一女圆圆,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05年3月在离婚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孩子圆圆由男方刘某独立抚养,李某无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09年元月,刘某由于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遂以圆圆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圆圆的抚养费。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咨询律师: 胡骅
子女抚养费判定后能否请求变更? 【案情介绍】 小何今年34岁,8年前与前夫在老家宁波离婚,法院把他俩儿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前夫,小何则每月支付800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4年前,小何只身来到上海,在虹口区的一家酒店打工。小何向记者承认自己是个有“野心”的人,当初就是嫌前夫没出息才选择跟他离婚的。而她也凭着自己的刻苦,半工半读考出了会计上岗证,一年半前在该酒店担任了会计。
咨询律师: 胡骅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组织指定,由特定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的法律特征: (1)设立监护制度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父母能否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因此,孩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抚养孩子。
咨询律师: 胡骅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被监护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不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能否提起诉讼? 【案情介绍】 徐某,女,2003年12月与杨某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5岁的儿子归母亲徐某抚养,父亲每月20号支付抚养费500元;现有住房两套双方各一套,汽车归杨某,杨某补偿徐某8万元差价。离婚登记后,杨某未按离婚协议履行财产支付。徐某多次催要,杨某拒不履行。 【疑问】 不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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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视子女能否停付抚养费? 【案情介绍】 王某与前妻刘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孩子由刘某抚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50元。后来王某和刘某因探视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刘某不让王某和孩子见面。王某非常气愤,准备停止支付抚养费。 【疑问】 王某这样做合法吗? 【解答】 即使对方不让探望子女,王某也不能停付抚养费,给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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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案情介绍】 刘女于2004年4月10日出生,是刘某和杨某的非婚生孩子。其在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杨某抚养,在广州市生活。2005年4月14日,刘女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父刘某支付其自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216000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是刘某的亲生女儿,刘某有义务抚养刘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要付多久?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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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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