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
请求离婚赔偿的,必须要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请求离婚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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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精神婚外恋
导读:精神婚外恋:男女双方都有各自的家庭,感情很好,也有亲密行为,但却始终没有发展到那最后一步--发生性关系,一直保持着这种既彼此依恋,又不“越轨”的暖昧关系。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精神婚外恋呢?人都有一种求新求异的心理,一种体验长期不变,就会感到乏味,渐渐地由熟悉、习惯转为淡漠,甚至于反感,就如同一种美味顿顿不变地吃下去就会腻烦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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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男女婚外情区别
导读:“婚外恋”从字面上它是一场恋爱,但从实质上它不过是一个偷情、偷性的过程,这是由男女性别不同,生理和心理不同所带来的必然区别。在婚外两性交往之中,男人往往重性,女人则习惯于重情。 关于婚外恋的根源,男女之间是不同的,下面是小编为您分析: 1、男人的婚外恋根源剖析: 研究表明,男人好色出自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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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婚外情定义解析
数觉得在外地出差跟应召女郎发生性关系,并不算是真的不忠。在他们看来,"不忠"的定义是喜爱别的女人,经常与她约会,把部分家庭收入花在她的身上。这些定义上的暧昧不明,部分原因是对于我国婚外情的频率,以及对于最常见的婚外情形式,缺乏一致的专业意见。 婚外情一般有两种发展方向:一种是发展为婚姻关系,另一种是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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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对方有婚外情,我是否可以在离婚时要求丈夫和第三者赔偿?
离婚时,如果对方发生了婚外同居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婚姻中的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可见对婚外情要求赔偿的前提是有婚外同居行为;要求赔偿的对象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如果仅与婚外异性发生感情并未同居,法院是不会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的;如果无过错方要求第三者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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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婚外情对离婚诉讼的影响
更重要的是维护委托的权益,从委托人的权益着想。 根据笔者的经验体验,在诉讼过程中,过错证据的收集以及婚外情对离婚诉讼的影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经济因素。收集证据费时、费事并要求程序合法。如果夫妻一方对对方了解不足,经济收入、生活方式差距过大,往往收集证据的工作当事人自己难以独自完成,还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收集,这笔不菲的费用的效果如何那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2、感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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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第三者”插足怎么办
所ν“第三者”,就是同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保持暖昧关系的异性。“第三者”插足家庭,是很不愉快的事情,它会给家庭带来不和、争吵甚至分裂。怎样对待“第三者”插足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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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包二奶、养小蜜、通奸等怎么管?
包二奶,一般是指有配偶之男性通过提供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并与其较为长期地保持异性性关系的行为。据妇联反映,包二奶早在80年代初期,出现在一些沿海开放地区,到现在,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包二奶已呈增多趋势。 归纳包二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提供住房、汽车、生活费用等在外养二奶,称之为“金屋藏娇”; (2)有的养暗娼,甚至称之为“从良”; (3)有的以秘书、保姆、兄妹等形式,长期保持性关系; (4)有的公开以妻妾共居。包二奶的主体呈多元化,除港澳台商人外,还有内地厂长、经理,甚至党政干部。这个问题,已严重影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立法机关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禁止重婚和其他υ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样修改,对包二奶问题的针对性强。即对包二奶、养小蜜、姘居、通奸、婚外恋、婚外性行为,法律是禁止的;对包二奶、养小蜜、姘居,构成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不重婚导致离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对通奸、婚外恋、婚外性行为,主要通过德治、党纪、政纪、教育、舆论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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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婚外情期间给予情人的财物怎么处理
婚外情期间给予情人的财物怎么处理 婚姻是感情的升华形式,然而随着生活环境、经济环境、思想志趣的变化,人对感情的追求亦会随之改变。伴侣不可能十全十美,当人对伴侣的某一缺陷感到不满时,就容易对具备伴侣缺乏优点的异性产生猎奇的心理而步入“婚外情”。猎奇过后,一切如常,但在婚外恋的“感情甜蜜”期给予情人的金钱、财物,往往会因二人关系的结束而被索要回来,由此引发出的财产纠纷日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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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面对婚外情要怎么处理
“婚外恋”从字面上它是一场恋爱,但从实质上它不过是一个破坏婚姻正常秩序的过程,这是由男女性别不同,生理和心理不同所带来的必然区别。在婚外情交往之中,两者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不允许的。 在配偶出现婚外情的时候,当事人都不能一时冲动做出鲁莽的举动。聪明的人在处理这些紧急事件的时候往往会有自己原则。那么,律咖网小编在收集婚外情的信息的时候就整理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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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婚外情期间给予情人的财物 法律应如何认定
因为财物通常是在未征得合法配偶同意的情况下给付的,它侵犯了合法配偶对共同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对不同情况应区别认定给予情人财物行为的性质 笔者认为,在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夫或妻有权将约定属于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而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据此,给予婚外情人的财物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如借贷等关系,应属于赠与。该赠与行为因对方实际接受财物而完成,赠与人事后无权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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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婚外情的认定
持续发生的婚外情,包括同居和重婚两种。同居,严格的说,不要求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需要同居双方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即可成立同居关系。重婚,应当以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登记为成立条件;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以重婚论。针对这类情形,无过错方可以通过收集同居者租房合同、购房合同、同居住所物业管理材料、小区居委会居住登记等方式证明过错方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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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对于婚外情如何收集有效证据
对于婚外情如何收集有效证据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的,那个时候,婚外情、第三者是与时代格格不入的,因而,法律根本没有将其纳入规范的内容,倒是将封建婚姻的残余作为重点管制对象。而今,新的思潮新的观念接踵而来,以法律制约婚外情、第三者,以法律维护合法的婚姻,这是受害者共同的心声。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但还是未对婚外情、第三者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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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婚外情证据收集包括哪些
一是《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三是单λ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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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关键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
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情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获得损害赔偿。但由于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大多采取隐秘的方式,取证困难,导致大多数因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那?,无过错方应当搜集哪些证据呢? 一般来说,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 一是"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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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婚外情的证据收集
婚外情的证据收集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的,那个时候,婚外情、第三者是与时代格格不入的,因而,法律根本没有将其纳入规范的内容,倒是将封建婚姻的残余作为重点管制对象。而今,新的思潮新的观念接踵而来,以法律制约婚外情、第三者,以法律维护合法的婚姻,这是受害者共同的心声。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但还是未对婚外情、第三者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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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的界定
首先,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可能是已婚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的一方,一定是有合法妻子或丈夫的人。未婚同居中的一方与他人、同性恋者之间、恋爱中的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只能算作三角恋爱关系。还有社会上一些从事性服务的“小姐”与已婚一方发生性行为,如果他们只是偶尔所为,并没有拆散他人家庭的目的,从事卖淫者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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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待“第三者”插足呢?
导读:所谓“第三者”,就是同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保持暖昧关系的异性。“第三者”插足家庭,是很不愉快的事情,它会给家庭带来不和、争吵甚至分裂。怎样对待“第三者”插足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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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为过错方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是过错方,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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