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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原因是法定的,仅限于上述过错行为。其他的如一般婚外情、赌博、吸毒、犯罪等,无论情节轻重,均不能成为请求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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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立案问题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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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一方不同意如何离婚?
如果一方不同意如何离婚?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双方就无法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无法协议离婚。离婚诉讼律师这种情况下要求离婚的一方只能是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将依据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婚姻现状和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情况,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经调解程序后,如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最终会依法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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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绝大部分当事人是第一次经历离婚诉讼,因此,通常有很多担心和顾虑,常见的十种分别是: 一、对方“不睬”法院传票怎么办? 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您大可不必担心。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但最终“不睬”法院传票的寥寥无几。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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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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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 离婚诉讼的手续(过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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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与丈夫结婚多年,有一个孩子现在1岁半,由于女方发现丈夫有外遇,想提出离婚,但女方想要孩子。请问: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法律评析】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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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婚外情一度泛滥。那么如何证明对方有婚外情呢?什么样的证据易被法院采信呢?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有婚外情,并易被法院采信: 一、过错方亲笔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等,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警方的调查笔录,过错方有嫖娼行为,并被警方查处过,警方的调查笔录可以证明其有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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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离婚过错赔偿是什么?
离婚过错赔偿是指因过错配偶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是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 (2)是有损害事实。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4)是离婚的发生且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三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如果无过错方诉讼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而非离婚之诉。这是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特殊要求。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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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后放弃遗产继承权,其行为是否有效?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性质,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优先于一般财产权,因此,有关亲属权、继承权也应当优先于物权债权等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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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离婚案件
告的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所在的法院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起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没有经常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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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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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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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离婚途径:协议还是诉讼。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n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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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离婚了,下一步就是选择何种方式离婚。如果双方就离婚的问题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既可以到法院去办,也可以到民政部门办。那么选择哪种方式更好呢?本律师总结自己经办的多起离婚案件的经验后认为,从成本最低、更有效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最好是到人民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法院调解离婚。这主要是因为,两种方式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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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哺乳期内怎么才能离婚?
哺乳期离婚的定义哺乳期离婚是指在哺乳期中发生的夫妻双方离婚事件。与此有关的一切注意事件、法律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婴儿抚养问题、婴儿归属问题等。 哺乳期内离婚有两种方式。 一是协议离婚,就是双方签订好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二是诉讼离婚,就是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坚持离婚,就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我国《婚姻法》关于哺乳期离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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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离婚纠纷   孩子抚养   财产分割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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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判决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是否考虑子女的意见?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判决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是否需要考虑子女的意见,具体要分三种情况: (1)对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2周岁以上的子女,主要看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3)对10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主要考虑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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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离婚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怎么解决? 【案例】 【案情介绍】 甲男和乙女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04年7月,甲男离家出走,于2007年年初刚回来。自甲男走后,女儿(10岁)一直由乙女抚养。所以,乙女要求与甲男离婚,并由她继续抚养女儿,甲男每月给付抚养费。甲男同意与乙女离婚,但认为乙女收入少,不能保证孩子上大学,自己有钱,可以给孩子良好教育,所以,要求由自己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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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法院门口 丈夫“抢妻”
小李和小刘本是一对夫妻,但是因为丈夫小刘脾气粗暴,动辄对其使用家庭暴力,令她无法接受。于是,小李到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两人进行调解,但因为一个坚持离婚,一个坚决不离,调解未果,法官宣布择期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当事双方及亲属相继走出法庭。没想到,刚刚走出法院大门,小刘突然冲过来,强行将小李拉到其停在路旁的轿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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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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