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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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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的规定,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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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计划生育]
河北省户籍管理改革意见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3年,我省出台了《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40号),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放宽了户口迁移政策。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序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人才向城镇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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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计划生育]
江西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当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 (一)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一胎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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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计划生育]
北京九类家庭可生“二胎”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新法规加大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力度。其中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新法规还规定九类家庭可生“二胎”,具体内容如下: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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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计划生育]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计生办: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落实《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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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同居]
婚前同居酿苦果 诉请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石某因婚前同居不巧怀孕,做了人流手术后却遭男友抛弃,石某遂将男友韦某告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人流手术费用及精神损失费。2005年12月15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韦某赔偿石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94.6元。 石某与被告韦某是同乡,两人从2004年10月下旬起在南宁同居。同年12月22日,石某到瑞康医院妇科就诊,被诊断为早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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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为超生女儿送人 失公职干部告镇政府败诉
聘用方不可以滥用“开除”权,按照合同约定恢复岗位,补发工资及享受有关待遇。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认为,依照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凡超生三胎或三胎以上者(包括抱养给养),均应视为超生子女”的规定,朱先生辩称将第二个孩子送他人抚养不属于超生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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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复婚再婚]
离婚之后未办复婚手续一起生活不受法律保护
二人感情再次出现裂缝。张某要求和王某离婚,而王某称自己现经怀孕,根据《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坚决不离。 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刘某与高某在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非法同居关系,因此,高某怀孕并非在其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而是在非法同居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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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复婚再婚]
复婚手续无效 “离婚”不予认可
又经好朋友劝说,与晓斌进行了复婚登记。但复婚之后,晓斌经常殴打她,无法共同生活,遂要求离婚。晓燕在起诉时提交了一份“复婚”时领取的结婚证。但当询问晓斌时,晓斌却说领取结婚证的事他不知道,自己没有领取。后经证明,晓燕与晓斌复婚登记手续无效。既然复婚登记手续无效,晓燕只好撤回了对晓斌的“离婚”诉讼,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准予撤诉。晓燕的“离婚”官司陷入了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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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再婚]
未办理复婚手续是否能互相继承遗产
哈市的王老太和张老汉皆是丧偶人士,经人介绍于2008年结婚,婚后王老太和张老汉矛盾重重,两个月后双方便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来经过朋友撮合双方很快就复婚了,但并未办理复婚手续。两个月前张老汉去世了,张老汉的亲生儿子说王老太未和他父亲未办理复婚手续,所以无权继承他父亲的遗产。王老太打来电话询问她是否有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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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复婚再婚]
未办复婚手续难承前配偶遗产
案情:李丽与丈夫王强于1996年离婚,1998年在亲戚朋友的撮合下,为了年幼的孩子又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04年5月王强因车祸不幸死亡。遗产分割时,王强的母亲以李丽未与王强办理复婚手续为由,不同意李丽以王强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2004年10月9日李丽遂以王强的母亲为被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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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同居]
复婚手续需履行 非法同居法不允
11月4日,卫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刘彦香与原告李会岭非法同居关系。 原告刘彦香与被告李会岭于2001年2月13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履行了离婚协议。离婚后,被告李会岭多次找原告要求和好,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刘彦香为了子女答应了被告的请求,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前提下,原告又一次与被告李会岭重新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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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复婚再婚]
复婚但未办手续发生纠纷怎么办?
于1998年5月结为夫妻,婚后不久,因家庭琐事,双方常发生争执。2001年6月二人协议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经亲戚朋友一再说和,感情日渐恢复,两人便于2002年10月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邻居也都认为二人已破镜重圆,和好如初。2004年 6月起,刘某因工作繁忙经常加班至深夜,高某便开始对刘某产生怀疑,且不听任何解释就大吵大闹,二人感情再次出现裂缝。刘某要求和高某离婚,而高某坚决不离,并称自己现已怀孕。《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那么,李某不得提出离婚吗?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刘某与高某在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非法同居关系,因此,高某怀孕并非在其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而是在非法同居期间。那么,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是否受《婚姻法》上述规定的限制呢?因《婚姻法》第34条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执法,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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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离婚之后又感情复燃,同居在一起,对外声称已复婚。不料“老公”突遇车祸撒手而去,黄晓娟欲继承赔款及房产,却被一审法院驳回。1999年,黄晓娟与邓军结婚,一年后女儿出生。两人下岗后,因经济及性格原因常吵闹,导致感情破裂。2001年,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判由邓军抚养。邓军和朋友合伙做塑料生意,在沌口购置了一套130平方米房子,还开了家小超市,日子越过越红火。黄晓娟靠做家政工维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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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再婚]
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 “妻子”无权继承“丈夫”遗产
十年前,林先生与阿丽结婚,两人一直无子女。婚后两人常为琐事争吵,两年后二人离婚。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 2001年,林先生又与阿丽生活在一起,并对外称已和好复婚。 去年11月,林先生开车出去联系业务,不幸遇车祸身亡,肇事方赔偿的四万元 钱被林先生的父母全部领走,老人还将阿丽赶出她和林先生居住的房子。阿丽一气之下将两位老人告上法庭,要求自己应以“妻子”的身份继承林先生的赔偿金及其它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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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再婚]
未办复婚手续,能以“妻子”名义继承遗产吗?
他们认为此房是父亲和生母留下的财产,陈女士没有资格留在这里居住。而陈女士则认为:我虽然与方先生协议离婚,但是后来和好如初,也是得到大家认可的。我应该以妻子名义与方先生的子女共同继承遗产。律师说法 对此,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洪华认为,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条规定: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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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再婚]
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双方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相互之间有继承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办理的离婚手续,是行政机关对其解除婚姻关系进行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被依法撤销前,其法律效力被推定为有效。另外,从1994年2月1日以后,也不存在事实婚姻一说。因此,王某和赵某之间没有相互继承权。 【案件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一、王某与赵某的离婚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我国实行婚姻自由政策,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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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再婚]
未办理复婚手续是否能继承遗产
哈市的王老太和张老汉皆是丧偶人士,经人介绍于2008年结婚,婚后王老太和张老汉矛盾重重,两个月后双方便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来经过朋友撮合双方很快就复婚了,但并未办理复婚手续。两个月前张老汉去世了,张老汉的亲生儿子说王老太未和他父亲未办理复婚手续,所以无权继承他父亲的遗产。王老太打来电话询问她是否有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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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再婚]
雇“妻”复婚“公证”卖房 上海男子涉嫌合同诈骗被批捕
于永桦雇来卖淫女假冒前妻,双双到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又到公证处办理了房产公证,还伪造房产证,以超低价将前妻的房子变卖,房产中介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这是一场骗局。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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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复婚再婚]
复婚不办手续再分手遇麻烦
因没及时办理复婚手续,龚老太吃了大亏:明明有份的房子最终没能分到。 5年前,龚某与家住宁波郊区的花甲老汉曾先生因感情长期不合,办理了离婚手续。一年多后的2003年初,两位老人在儿女们劝说下,又居住到了一起,由于彼此都认为“老夫老妻”,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今年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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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