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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女子在家乡未解除婚姻关系,到江苏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12月17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重婚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冯世琴拘役2个月;解除冯世琴与张某某非法婚姻关系。 2005年3月25日,23岁的冯世琴在老家浙江省苍南县民政局与该县五凤乡凤鸣村村民吴某某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2月18日离婚,同年3月20日与吴某某在浙江省苍南县民政局登记复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一名35岁的贵州籍女子竟然在浙江、安徽和上海各有一个丈夫,和后两个丈夫还拥有合法的结婚证。昨天,徐汇法院对这起罕见的重婚案件当庭作出判决:判处王小丽有期徒刑1年。 今年35岁的王小丽来自贵州省遵义市。她的第一次“婚姻”是在她16岁的时候,和“丈夫”同居了不到一年就因“过得不幸福”离家出走。1995年,王小丽化名张利与安徽淮南市一农民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女儿。
咨询律师: 刘波
小保姆与雇主的丈夫同居生子,女主人张平历时两年艰难调查取证,在状告丈夫孙伟重婚的进程中仍面临重重法律的、现实的困难。日前,张平终于以重婚罪将丈夫孙伟推上了 法庭,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仍很难预料。 神秘电话: 保姆“透露”与丈夫重婚 2003年8月的一天,张平在家接到一个电话,她听到电话的另一端传来婴儿咿咿呀呀的声音。“你快让孩子把手机还我,别弄坏了!”一个男子焦急的声音传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曾因犯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王某,在刑满释放后竟然谎称离异并与两名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曾因诈骗二进宫 王某系江苏省宝应县人,在1989年3月17日,因诈骗罪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咨询律师: 刘波
[重婚] 重婚罪案例分析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刑诉(200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发翠,娄刘壮犯重婚罪,于200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发翠、娄刘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会主任与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自行达成了分手的协议,由于目前法律并未对事实婚姻以及非法同居的解除明确规定采取何种方式,因此,不能一概否认该协议行为的有效性,即可以认为两人的婚姻已经协议解除,已经失去了构成重婚罪的前提。其二,认为方某是通过开具虚假证明的手段与马某领取了结婚登记,方某与马某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无效的婚姻不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故不构成重婚,应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撤销。
咨询律师: 刘波
东窗事发,两人亦供认不讳。宋萍遂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与李某的重婚罪。 【分歧】 审理中,就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认为自己不构成重婚罪。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柱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柱已经结婚生女,但仍与婚外异性孙某长期保持婚外两性关系,与孙某经常一起对外交往,对外表现关系亲密,不避嫌疑,并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使公众对其产生了两人是夫妻的认识,应认定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事实上的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咨询律师: 胡骅
冯二人立即分手,但二人矢口否认,李某忍无可忍,遂向人民法院控告胡某与冯某重婚。 点评: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5月29日,桂平市来柳男子黄某,因涉嫌重婚罪被鱼峰公安分局鸡喇刑侦大队执行逮捕。黄某说“本来就想离婚”,不料“拖得太久”,带来严重后果。 鸡喇刑侦大队曾接到女子林某的报案,称她丈夫黄某与一名叫阿青的女子在柳石路莲花村同居,还生下了一个孩子。民警查实,今年47岁的黄某是桂平市人,1984年与林某结婚。
咨询律师: 胡骅
王某在外有“小三”,状告妻子要离婚。庭审中,妻子反告丈夫涉嫌重婚罪,索要50万赔偿金。6月2日,市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同意二人离婚,由王某赔偿妻子3万元。此前,王某因犯重婚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王某与妻子章某结婚25年。2007年,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不和。后因证据不足,经判决不准二人离婚。判决后,王某与章某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同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对方某峰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8年1月15日判决如下: 1.撤销南疆军事法院以重婚罪对上诉人方某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判决; 2.被告人方某峰无罪。 二、主要问题1.被告人方某峰与王某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2.事实婚姻能否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咨询律师: 胡骅
自诉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四个要件,已构成重婚罪,要求依照《刑法》、《婚姻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辩称,其与张某的结婚属无效婚姻,因当时被告人尚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年月日材料不真实,因而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某与张某及雷某某的两张结婚证都是用虚假结婚证明材料领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4岁的三水女子苏某恒怎么也想不到,与自己相处长达5年之久的丈夫陈某忠竟然早在9年前就已经娶妻生子。 昨日,已经怀有身孕9个月的苏某恒委托其姐姐接受了媒体的采访。令苏氏一家感到蹊跷的是,已婚的陈某忠到底如何取得三水乐平镇民政所为其颁发的结婚证表示质疑。 昨日已经前往三水法院起诉丈夫重婚的另一当事人则直指苏某恒介入其婚姻,声称两人在办理结婚时早已知道陈某忠结婚的事实。
咨询律师: 胡骅
同月,杭某和杨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 【法院判决】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杭某和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两审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审法院认为,杭某与赵某已形成事实婚姻,杭某在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其与赵某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杨某在明知杭某与赵某的事实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的情况下,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认定为重婚行为。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则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确定。我国《刑法》规定的“明知”是重婚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李某是蒙受欺骗,不知道王某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则不构成重婚。如果李某明知王某是有配偶的,而仅与姘居,而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就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就构成重婚罪。
咨询律师: 胡骅
月30日以吴某犯重婚罪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在未与其合法丈夫张某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又在外与他人同居生子,已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应依法追究吴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虽与他人同居生子,但并未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未办理婚姻登记,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重婚罪,应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于2001年9月3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韦茜、陈少华、邵丽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少华与邵丽是否构成重婚罪,以及对于重婚罪如何量刑的问题。所谓重婚罪,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丈夫袁某向法院起诉与妻子卢某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其离婚,然而,在离婚判决未生效前,袁某又与罗某登记结婚,卢某遂向法院控告袁某犯重婚罪。近日,房县法院判决袁某犯重婚罪罪名成立。 去年9月,袁某向房县法院起诉与妻子卢某离婚,因卢某下落不明,法院以公告方式向卢某送达应诉文书,并于当年12月缺席开庭判决准予袁某与卢某离婚。同月19日,该院以公告方式向卢某送达离婚判决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其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林某申请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其婚姻关系也不会自行恢复。又因林某与某女系2002年底结婚,结婚时间晚于孙某的结婚时间,因此,林某在其与孙某的婚姻关系消失以后又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在主观上具有重婚的故意,客观上具有重婚的行为,因此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婚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3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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