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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
咨询律师: 胡骅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 法律咨询: 我夫妻目前感情还好,但在前不久谈及他人有外遇时,夫说:若遇到的是真心的未尚不可.并自言将来若其果遇此事,必将所有财产,以及他的工资的一半都给我.我知道他目前没外心,所以如此说,但其观点不能苟同.为防他日我夫妻操劳半生所积累的一点财产流失(我意欲留给儿女),所以想现在和夫签一份协议,不知将来果然有离婚之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咖网律师解答: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双方的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对双方有约束力。离婚时,可以依据该协议,分割夫妻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 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
咨询律师: 胡骅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 法律咨询: 合约书:我李xx以后如再动手打赵xx的话,就自动解除婚约并把所有财产的70%归赵xx 所有,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也归赵xx 所有,如有外遇的话就自动放弃所有财产。合约从即日起永久生效。 双方签字都是不是有效呢?? 问题补充: 已婚啊 有两个小孩了。。 麻烦一下 这个要怎么修改 才能争取到更多的权益? 律咖网律师解答: 财产和子女的抚养的约定有效,自动解除婚姻的约定无效,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但必须到民政部门去办理;协议不成的,只能诉讼离婚。 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效应 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它的作用,与合同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法解读] 婚内一方出钱买房算谁的
都市女报维权热线胡春雨专栏  婚内一方出钱买房算谁的 袁女士和丈夫感情破裂,提出要离婚。丈夫不同意,他说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这处房产是他出钱买的,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他的,所以她没有资格分房。事实果真如此吗?日前,袁女士拨打了本报热线进行咨询,山东鹊律咖师事务所律师胡春雨给予了解答。    我姓袁,今年37岁,和丈夫刘志强结婚10年,女儿也9岁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δ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δ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法解读] 如何才能尽快离婚
作为作为长期代理离婚诉讼案件的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向我咨询,两个人已经没有夫妻感情了,怎么样才能尽快离婚? 济南离婚律师安律师分析,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现在将两种途径分别做下介绍 一、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能够对离婚达成共识,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法解读] 离婚知识产权的分割
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等:    婚后一方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离不开配偶他方的支持。对已经实现的经济利益,无疑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取得经济利益能否作为共同财产,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当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权婚前一方已经创作完成并发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对这种情况,应该视为是婚前财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才有权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否则,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我国法律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以下情形可以视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1、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支付学费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法解读] 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六)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咨询律师: 刘波
我国最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有哪些?2012年最新婚姻法的离婚规定有哪些?下面就为您整理了最新婚姻法有关离婚的法条,便于您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及时的查询。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被儿无端殴打罚跪 父亲怒杀逆子获轻刑    儿子殴打罚跪父亲,父亲怒火中烧持钉耙打死逆子。2012年8月8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小四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银斗系被告人王小四与赵某次子。2012年1月25日16时许,王银斗来到王小四家,以其妻何某在七年前离家出走是王小四夫妇行为所致为借口,向王小四索要每年1200元的损失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关内容。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后妻子与丈夫达成了“忠实协议”,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而有婚外情,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不久后,丈夫就与另一女子有婚外情,被妻子发现,并有确凿的证据。妻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请求按“忠实协议”的约定要求丈夫向其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妻子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没有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可见《婚姻法》第四条只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而不是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对忠实义务进行了具体约定,并约定了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约定本身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具有法律效力,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法解读]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变更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咨询律师: 刘波
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做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问题之一:身份信息不明的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一审案件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本案中的被告若通过多方途径都无法联系上,在原告方认可法官所获取的身份信息的前提下,案件能否正常审理?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此种情形下,被告身份可以明确。依据从公安机关获取的身份信息,原告方进行了认可,且核对其姓名、出生地、常住户口所在地址等信息都符合。而且通过结婚证照片与所获取的身份证照片比对,可以确定是同一个人。因此,即便被告方下落不明,该案仍可进入公告程序进行处理。 问题之二:用假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的效力该如何界定? 法院要对这起离婚案件进行处理,首先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在登记之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这个婚姻登记是否有效?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仍应认定婚姻登记有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这四种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法解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2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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