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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十亿元离婚财产分割案
但自从1999年10月与陈立钻结婚后,胡美姬利用其特殊地位,侵占了本应属于子女的大量财产。 2003年9月18日,胡美姬将天皇公司的财务章拿走,拒不交还公司,导致她与陈立钻关系恶化。同年10月23日,陈立钻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期间,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一度陷入混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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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一起“亿元财产分割案”。贵州特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赵国霖与前妻陈云霞离婚后,上亿的财产分割官司打了有两年之久。 据贵州日报报道,自2000年起,陈云霞就向赵国霖提起1104万余元的财产诉讼,今年这次已是该案第四次开庭审理。 民间土方铸就辉煌 陈云霞是印江自治县土家族人,今年35岁。1988年,经人介绍在贵定与年长两岁的赵国霖相识,第二年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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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能举证,故按均等原则分割,因股票价值不固定,故分割股票。 解说: 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员因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而发生争议的纠纷案件。该案就诉的种类来讲是确认之诉,确认原、被告对争议的财产是否享有共有权。那么,本案争议的标的即在家庭共同生活中以其中一家庭成员被告单亮名义购买的股票是否系家庭共有财产。原告单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单亮、单利系原告单某与被告李某的婚生子女,并均有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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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结婚10年,最终却走向了离婚。我们的财产划分一向比较清楚,只有一个问题:除了每月工资收入,他还有超过10万的公积金。是否也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又该如何提取。 法律网律师解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都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张女士结婚10年,那么这10年内的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婚姻期间以外的公积金则属你先生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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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康女与于男也不是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因此该协议也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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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赵某起诉与其妻杜某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6万元存款全归杜某所有。离婚后,赵某与杜某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6月俩人又复婚,复婚后仅2个月,赵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 [分歧]  审理中,针对6万元存款分割存在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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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称婚后给了被告金项链2条、金戒指4枚、金耳环2副,但提供不出证据证实其所讲的金器数目,只能按被告承认的数目来认定分割。据此,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苏志学与被告李玲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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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屋产权。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2002年4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王某在2001年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a房一处,房款一次性付清。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于2003年4月即婚后一年才领取。 2004年4月,原告王某将a房出售,房屋在购得后的几年间连续增值,出售时房款为90万元,原告将此款转入一个新开个人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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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李某离婚后房产将如何分割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房现属于单位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由是,刘某与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后要继续为单位服务,服务期满才能发给产权证。刘某现在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此房也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房应属于刘某独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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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再次分割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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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不同,但在义务的履行上都有相同之处,即一经合法的程序所确定,应具有必须给付的性质。所以,对已依法确定而又尚未执行完毕的计划生育罚款,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割。没有分割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不能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要求以夫妻共同债务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应以原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对未执行完毕的罚款予以分担。其理由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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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该房屋的评估价为30万元。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该房屋的定性及分割问题,形成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为李某婚前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婚前个人债务。刘某婚后所做还贷行为应视为应视为对李某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离婚时由李某返还刘某共同偿还部分款项的一半,即5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本身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将李某的首付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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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程某,女。 被告:戴某,男。 2010年3月9日,原告程某和被告戴某因离婚纠纷,向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果园两块及7亩责任田耕作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承包的土地是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无须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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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因医疗事故死亡。医院与张先生的父母、妻儿达成协议,赔偿他们10万元。后医院将10万元赔偿金以张先生母亲的名义存入银行。张先生的妻儿,要求分割该款中的7.5万元。张先生的父母不同意。于是,张先生的妻儿将他的父母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对10万元赔偿金进行析产、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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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向本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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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某女与某男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秋季离婚,离婚当时仅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对共同所有的房屋口头约定归女方所有,并由女方居住,其他财产未作分割。离婚后一个月,男方即反悔,以该房系其父母财产为由将女方从房屋中赶走。2009年4月,女方委托律师代理,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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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章静和祖磊离婚后。 淮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再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是一方有隐瞒财产的行为,本案中章静离婚后发现她与祖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余忠享有债权,祖磊谎称该债权已在离婚前获得清偿,说明祖磊主观上有隐瞒债权的故意,客观上有隐瞒债权致使该债权没有在离婚时得到分割的后果,章静要求再次分割这6万元钱,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于是判决祖磊给付章静6万元的一半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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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转化为其他形式,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蒋某的婚前存款虽然用于家庭日常消费和购买住房,但并不因此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前,应当先返还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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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康国宁、旷衡君、旷晓珊与被告旷原子原系同一家庭的成员,南岳镇东街38号房屋系原、被告四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可由原、被告四人按比例进行分割。由于康国宁、旷原子在购置并改建该房时出资出力较多,在分割时应适当多占一定的份额;旷衡君、旷晓珊出资出力较少或未出资,在分割时可适当少占一定的份额。被告旷原子辩称原告旷衡君、旷晓珊不应享有该房产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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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 已增值股票该怎样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陈晓和张青于1999年结婚。结婚前,陈晓名下有价值10万元的股票。婚后,陈晓继续炒股,张青虽然没有亲自炒股,但将自己的工资全部交给陈晓投入股市,至今累计有5万元左右。 2003年,两人的父母也各自投入了4万元给陈晓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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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0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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