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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栏目为您提供最新房屋买卖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房产买卖纠纷、房产税费、商品房买卖、购房指南、农村房屋买卖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探讨
尽快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新机制。在此背景下,我县农村房地产市场变得异常活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特别是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案件诉至法院。近期我院深入各乡镇进行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专题调研,并就现阶段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能为解决试验区改革的一些难题提供有益参考。 一、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的基本情况 (一)买卖双方的基本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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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1、农村房屋买卖是否合法。 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我们只能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寻找依据。根据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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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案例
农村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8年9月21日协商,由被告购买原告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村的房屋,原告收取被告购房款7000元。1988年11月双方立契。当时原告系板凳沟生产队村民,此房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而被告为城市居民。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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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农村房屋买卖]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之本和粮食供应,而宅基地本来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故该条不适用于宅基地,作为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也违反立法本意。 因为宅基地一旦划拨给村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权利。当村民出售房屋时,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换了另外的主体,村民并不能通过出售房屋而从中获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获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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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是耶,非耶?
签订到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房价可能已经上涨了许多。一些出卖方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拒绝协助买受方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此类纠纷不断增多。而此类纠纷的彻底解决既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问题,又事关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问题,也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存在着如何协调和互动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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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农村房屋买卖]
在农村房屋买卖中的适用
法院在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多元化处理方式,有确认无效不予返还,有予以返还但酌情补偿等,均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农村拆迁补偿所引起的大量诉讼。笔者认为,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案件的处理,采取宅地分离原则,依法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可行的。 农村房屋的自由流转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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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农村房屋买卖]
析农村房屋买卖的限制条件
较严格的限制,一般仅限于经集体经济组织允许后,农村房屋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买卖,不允许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到农村购地建房或直接购房。笔者认为,对农村房屋买卖的限制没有必要,农村房屋应是可以出卖给非农业人口的。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对农村房屋享有所有权,对宅基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按照物权法中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应对其所有房屋享有完全处分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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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农村房屋买卖]
当前主张农村房屋自由买卖无效的主要理由
农村房屋在房屋所在农村范围内进行买卖,对其买卖的有效认定,大家似乎都不会有什么不同看法,但对农村房屋外卖,即将房屋卖给外村农民或城市居民的合同效力,不少人认为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相比较而言,由于土地权属不同,在法律适用上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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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有关的法律规定
在因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中,还有一类是城镇居民或外村居民购买某村农民的住房后因拆迁发生的特殊的纠纷。这类纠纷的处理结果已为大多数人所知悉:即双方所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由于人们对这类纠纷的争议比较大,理解也不尽相同,所以笔者想把与农村房屋买卖有关的法律规定作一整理介绍,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规范最早的是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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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房产买卖未办产权过户登记合同也有效
房产是重要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房产买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行为。为了加强管理规范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行为,防止房产流通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我国颁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必须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但是我国农村长期以来没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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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购房指南]
关于农村房屋过户手续办理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作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只能由属于集体成员、符合建房条件的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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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之分析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之分析 一、目前处理该问题的司法现状。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对其效力的认定主要有三种观点:一、合同有效。理由是《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为无效;《〈合同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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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困境及其破解
禁之争从未停止,最后颁布的《物权法》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基本未变。 一、审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困境 (一)目前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两种观点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论 这种观点认为,依据房屋必须建立在土地之上这一物理现象,农村房屋买卖必然会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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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在我院所审理的诸多涉农民权益的财产类型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但由于现有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比较杂乱,尤其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范政出多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各异,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我院组织相关人员对所审理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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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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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的房屋可否买卖,手续如何,城市居民是否可以购买,这是困扰很多人的问题。 一,对转让人和所转让房屋的要求。 所转让房屋应当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另外,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所转让房屋还应当已经办理了房地产证。 二,对受让人的要求。 受让人应当是有权在所购房屋所在地拥有房产的人,也就是说,即使不购买房产,受让人应当是有权在此地建造房产的人,因此,受让人应当满足建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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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有效的法律要件
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四个法律要件: 1、买房人主体资格合法 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2、卖房人的主体资格合格 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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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
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间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据此,买卖农村房屋应办理下列手续: (1) 订立书面契约,有双方及中间人签字,交付房款及管理房屋。所谓"管理房屋",是指原所有人搬出并已由新所有人控制房屋的钥匙或入住。 (2) 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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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应办理哪些手续
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应当首先到当地司法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之后,买方应该到当地财政所缴纳3%的房契税;然后,双方到当地房管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管部门根据当事人协议书内容,审核后进行定案登记并实行公告,30天之内房屋产权无异议的,变更房屋产权登记。在办理产权变更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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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购房指南]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条件
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权利主体合格。申请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有合格的身份证明。即权利人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要合格; 3、房屋权属来源合格。权利人提供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真实有效合法; 4、经过公告、听证,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 5、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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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