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财税法 > 税法


税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税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法法规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了过去以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划分纳税人的办法。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到底包括哪些主体?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到底包括哪些主体?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列举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企业类型,包括:(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
咨询律师: 刘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界定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的规定。 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实际管理机构”的具体细化和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在界定居民企业时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
咨询律师: 刘波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明确所得与机构、场所之间有无“实际联系”的具体标准的规定。 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实际联系”概念的具体明确。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 「释义」 本条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中“亏损”的概念解释。
咨询律师: 刘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释义」本条是关于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的计量标准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了收入的取得形式可分为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但对于非货币形式收入如何确定价值则没有规定。而非货币形式收入的价值是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前提,因此本条对此确定标准作出了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销售货物收入”的具体内容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中“销售货物收入”的细化。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将销售货物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形式,而未具体说明“销售货物收入”的含义,也没有列举“货物”包括哪几种类型。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将“提供劳务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形式,但未作具体说明。那么,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提供劳务收入”具体是指什么?”劳务”又主要包括哪些行为?这是本条所要回答的问题。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咨询律师: 刘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的转让财产收入的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中“转让财产收入”的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将“转让财产收入”作为收入总额中的一种形式,但没有明确“转让财产收入”具体是指什么?其中的“财产”又主要包括哪些?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释义」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的利息收入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中的“利息收入”作的细化说明。
咨询律师: 刘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我国税收管辖权制度的现状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分别依据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所确立的两类最为典型的税收管辖权。以上两节,我们为了更充分地展示这两类税收管辖权的理论内涵,更清楚地阐明这两者所包含的重要问题,而对它们分别进行了论述。然而事实上,这两者在适用中往往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互为补充,并体现在同一部法律之中的。
咨询律师: 刘波
税收管辖权包括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其调整对象涵盖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收益、商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以及财产等。为了便于学习和理解我国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对税收管辖权的研究,仅限于对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的范畴。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浪潮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国家边界和主权意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税法法规]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对跨国纳税人在共同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它是属地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它以作为征税对象的非居民所得是来源于征税国领土作为连接因素,这种根据来源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咨询律师: 刘波
[税法法规]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有关收益或所得来源于境内的法律事实,针对非居民行使的征税权,是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不是以收入者的居住地或纳税人的身份,而是以其收入的来源地为依据,即只能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 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地国的所得,一般包括4个方面: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义务,而不论纳税人是否为本国的公民或居民。 2、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也称居住国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以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做居民税收管辖权或公民税收管辖权,它根据纳税人与本国的政治法律联系以及居住联系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论这些居民和公民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
咨询律师: 刘波
[税法法规] 什么是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征税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的认定标准:自然人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表准。法人居民身份主要以及法人注册登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或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税法法规]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确立
居民税收管辖权确立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税收居所的联系,即纳税人具有征税国的居民身份。 根据国际税收实践,一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该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向该国纳税,即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一国税法上的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向该国纳税,即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因此,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是影响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重要问题。
咨询律师: 刘波
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无限纳税义务,从而造成该纳税人的税负过重。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仅依照各国国内税法是不够的,还必须采用相应的国际法规范作为补充。 在国际税法领域,迄今尚未就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问题达成世界各国所一致认同的国际统一法律规范。各国在解决彼此间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问题时,一般采取在双边协定中确定某种所能共同接受的冲突规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税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4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更多分类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